请输入检索词
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340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驻青岛市scmxtz区鹤山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方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为不服,于2025年6月2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举报不予立案的回复,责令其重新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5年4月20日,因生活所需,申请人从青岛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开设的天猫店铺处购买“拇指外翻矫正器”与其产生消费纠纷,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附件2),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结果(附件3)。申请人不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复议。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是为了维护自身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等,被申请人的回复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也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为了公共利益,有利害关系,贵府应受理。2.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的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属于一般产品,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9-02-01相关描述,用途及第三人的广告宣传,应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不予立案应予以撤销。3.如被申请人经过鉴定,认定第三人销售的产品确不属于医疗器械,第三人宣传矫正等功效属于虚假宣传,也属于违法行为。4.被申请人认定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第三人也未进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应与申请人联系,询问申请人所提供的投诉举报是否属实,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期间,并未联系申请人核实情况,被申请人明显未尽到全面调查职责,存在包庇第三人嫌疑,存在渎职懒政行为,被申请人应举证其在核查过程中的事实依据,证明第三人未存在任何违法行为。5.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结果的具体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情况,贵局可通过邮件、书面方式提供。申请人依法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机关依法、公正作出复议裁决。
复议过程中,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称:1.被申请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仅能证明送检样品八大金属含量符合,在其后期的生产过程中,原料、工艺等变化均导致后续生产的产品八大金展含量超标,此报告仅能代表送样产品合格,不能证明其产品有矫正功能。2.被申请人提交企业标准非检测报告,仅能证明此产品的生产要求和检测标准,为第三人自行编写制定,企业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基本上都是纺织品,无任何娇正原理的描述和检测,不能证明其产品有娇正功能。3.是否属于医疗器城,应从其构造、预期用途、使用方法等多方面综合判断,第三人在发布的广告中自行认定不属于医疗器械,不具备法律效力。是否属于医疗器域,应由药监局进行认定,被申请人非药监局,仅通过第三人的广告描述就认定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未充分听取申请人的证言证词、未尽到全面调査职责,不予立案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其在青岛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购买了‘拇指外翻矫正器’,认为该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但该产品无医疗器械注册证;若认为该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则宣传矫正的医疗功能属于虚假宣传。”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答复人于2025年5月16日对被举报人青岛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被举报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案涉产品《检测报告》、执行的企业标准等。经调查,案涉产品属于一般物理矫正类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被举报人网站上已经注明“本产品属于物理矫正产品,以预防和改善为目的,不可代替医疗器械”,其使用说明书也已注明:“本品以预防和改善为目的不可代替医疗器械”。因被举报人销售的案涉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被举报人无需取得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不存在超范围无证经营医疗器械和虚假宣传的违法情形。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网店截图》等证明。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因案涉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被举报人无需取得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不存在超范围无证经营医疗器械和虚假宣传的违法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答复人决定不予立案。答复人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5月21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邮寄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一份,称其2025年4月20日在青岛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购买了拇指外翻矫正器,认为该产品应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但该产品无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果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宣传矫正功能则属于虚假宣传,要求查处。2025年4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5年5月16日到被举报人青岛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企业标准》以及网售平台截图等证据。经查,被举报人在销售网站已经注明“执行标注Q/KGM002--2023矫正器,属于物理矫正产品,本产品以预防和改善为目的,不可代替医疗器械。”说明书也已注明:“本品以预防和改善为目的,不可代替医疗器械”。被申请人认定案涉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被举报人无需取得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不存在超范围无证经营医疗器械和虚假宣传的违法情形。2025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并于2025年5月2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拇指外翻矫正器”的实名投诉举报材料》《信件照片》《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检测报告》《案涉产品网络销售网页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根据调查结果,案涉产品在销售网页和说明书中已明确标注该产品属于物理矫正类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被申请人以此认定案涉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被举报人无需取得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被举报人不存在超范围无证经营医疗器械和虚假宣传的违法情形。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于2025年5月16日调查核实,于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结果并履行告知职责,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关于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关于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答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