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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324号
发布日期: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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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324号

 

申请人:黄x城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2024]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9月3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违法并责令限期重做。

申请人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明确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等属于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同时明确要求了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了公开项目属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事项也属于条例20条和国务院明确向社会公布的信息。《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明确了罚没项应当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明确了投诉人系利害关系人。最高院公布(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了举报人具有利害关系。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整准确提供政府信息,未依法进行信息区分处理,也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具体提供告知,遗漏了应当公开的部分,未依法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其不但实体违法,并且信息公开时效上程序违法(未在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开作答复和延长答复进行告知)。请严格进行全面审查,保障申请人救济权利。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加工的政府信息,也不属于内部信息。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的信息公开法定范围也属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只需依据【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答复公开案件的数量即可,并且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法制报告》内容对此项内容均有提及行政复议的数量,依据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已经明确向社会公开,申请人申请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已包含关于信息公开依法的行政复议数量,而被申请人却答复不予公开,违反了法定强制性规定,应确认违法。2.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均属于《信息公开条例》二十条明确公开的信息,是法定明确必须公开的信息。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同样明确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但是被申请人却将其混淆处理和不予公开,应确认违法。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是以辖区为单位向社会公布的信息,而非单独针对某家公司的特定信息。所以被申请人未区分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或部分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另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及执法公示等法律法规,执法人员信息应当社会公开,例如每个单位都公示的工作人员一览表;并且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处理完结,显然不处于正在讨论、研究的工作状态中,该信息不属于行政执法的过程性信息也不是案卷信息,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不当不予公开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不但虚构收到日期与签收日期不符,还超出了法定的时效才邮寄出公开告知,程序上应确认违法,实体应当撤销重作。3.依据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被申请人遗漏多项申请人的公开请求,未就申请人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且被申请人引用的不予公开理由错误,适用法律依据不当。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并且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然而被申请人背离了这一原则,故意遗漏了申请人的多项请求,申请人无法就答复书内容信息获取申请人的申请公开项目内容,就告知书内容也未查阅到有关于本次公开的内容,也未审查引用申请人每项公开项目并做具体的指引,并且未单独就2022、2023、2024年度作分别公开。被申请人未告知答复本次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未达到公开目的,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能。被申请人的官本位思想严重背离了群众路线。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作为而不为、假作为,应确认违法。4.被申请人遗漏了公开请求项目,未依据要求分别公开2022.2023、2024的情况,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财政支出方式与采购形式、财政支出来源等重要信息,以上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并且未对采购清单项目进行公开,违反了法律明确公开的原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六十三条,以上法律明确了采购信息及预算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因此无论是效力还是内容来说,本案信息均符合政府信息的定义,以上法律均明确了可以分别公开,故被申请人答复遗漏并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应确认违法。5.被申请人未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给出明确的查询途径和明示查阅方式。被申请人给出的网站不具体部分网站打不开,牛头不对马嘴,随意使用一个网站概括多个应当分别公开的具体信息与申请公开的内容毫无关系。并且未依法明确给出查询的方式和时间,未做具体指引,未获取到有效信息。如点击步骤以及附上图片说明查阅的方式等,并且就网站内容并不能实质性地反映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其不但遗漏了信息公开的方式,还忽悠老百姓未能获得有效信息,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获取信息相应的方式和时间,遗漏了应依法告知的要素。做出的答复要素不完整,构成行政不作为,违背了公开条例立法本意,答复不准确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辖区内罚没的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都是被申请人所直接掌握的信息,也是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明确公开的信息,是特定的信息而不是分散的信息,并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执法机关有对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进行公开的义务。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数据本就是被申请人应当制作、汇总的信息。被申请人仅告知其网站网址信息,未告知其数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准确。6.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属于法定公开信息,被申请人未就该信息给出具体答复,背离文件精神和信息公开原则,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属于违法行为,应确认违法。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应当告知途径、方式与时间,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应告知向纪检委申请公开和咨询,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不予公开适用法律错误,应确认违法。7.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其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以及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22、23年度的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在其政府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信息。”之规定,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职权制作、并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申请人申请公开之前,仅有已存在(已制作完成)或者不存在(尚未制作完成)两种情况,不存在因申请人的申请导致行政机关需要汇总、加工、分析的情形。属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应确认违法,责令重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即享有被申请人同等查阅权利,请你府依法严格落实,收到答辩材料后向本人邮寄(电子送达),充分保障本人复议过程中知情权、参与权。切勿双标,否则本人将保留向上级机关行使复议监督的权利。本申请要求出具受理告知书或回执,依申请限期办结并告知处理结果,按国发(2004)10号第5条、国发(2010)33号第20条等规定落实。依据行政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做出行政行为和告知邮寄时间的证据及依据,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做出行政行为证据的实体与程序,真实性、时效性、关联性、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能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也未尊重申请人的监督权、知情权。违背了《条例》的立法本意,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信息公开作为复议前置,行政诉讼后置程序请依法进行纠错,减少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引发官民行政矛盾,请依据法律优先原则及专业化原则,《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千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全面审查,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八十六条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2.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4年6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了解你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情况,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监督权利及科研需要,现申请公开你机关截止目前的所有类型包括因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2022、2023、2024年度。”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答复人因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该信息不是答复人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答复人对现有的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答复人可以不予提供。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其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答复人已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灯塔-青岛组工网站查询及查询网址。其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因该信息不是答复人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答复人对现有的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答复人可以不予提供。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该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的人事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答复人可以不予公开。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其中,采购项目的目录等内容不是答复人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答复人对现有的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答复人可以不予提供。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该信息已在财政预结算信息中主动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答复人已告知申请人查询网站及查询路径,申请人可以通过优米app官方下载苹果-部门财政预决算查询到其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针对申请人要求答复人针对其申请制作具体指引,答复人已经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告知申请人查询网站及查询路径,网址真实有效,答复人已依法履职,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该信息已主动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答复人已经告知申请人查询网站及查询路径。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投诉举报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该信息不是答复人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答复人对现有的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答复人可以不予提供。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和“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答复意见同上。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但未提出异议的其他信息,答复意见详见[2024]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2024]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24年6月28日向申请人依法邮寄送达,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4年6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因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2.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3.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4.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5.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6.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7.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8.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2022、2023、2024年度。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2024]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答复,并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签收。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快递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被申请人自2024年6月2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到2024年6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期限在法定的20个工作日之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已进行了回复,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的[2024]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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