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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333号
申请人:赵某某。
申请人:董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2025]第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6月1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第04号《信息公开告知书》;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责的行为违法(包括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未依法建立、健全、保护信息档案安全性的职责义务);3.请求贵府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责(建立健全、补齐信息档案并依法公开案涉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scmxtz区通济新区赵家岭村民,与案涉信息公开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为了解所在村庄土地征收的相关情况信息,依据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指南第一项、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十一)社会管理:1、本部门主管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2、本部门主管的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于2024年11月11日向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关于地址位于通济新区赵家岭村辖区的相关青岛中营伟业工业园有限公司投资项目“青岛国际服装产业城项目”现改为“中国童装小镇、通济新经济区人工智能产业园”的;关于该项目实施过程,对赵家岭村土地征收时涉及的“土地征收价值评估报告,及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且,提供信息线索:1、案涉土地征收价值评估工作似由“海立信评估机构”进行的评估;2、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征收土地的必要程序;案涉项目实施完毕,评估报告信息存在。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19号《告知书》答复“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向scmxtz区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咨询。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贵府作出了“即复决字”(2025)第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申请人该19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之后被申请人作出了《延期答复告知书》,之后又作出(2025)第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经检索,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该“不存在答复”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显不当。该《告知书》明显是被申请人错误法律适应公开条例规定故意以“经检索不存在”为由,变相拒绝履行法定公开职责的借口。申请人对此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第一部分,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案涉项目实施完毕,《评估报告》确应存在,不然项目案涉土地无法征收,项目无法报批、无法实施。而该《告知书》却答复“信息不存在”,这明显与上述基本事实不符。首先,对案涉项目的土地征收全程是由被申请人进行组织、实施,且在土地征收期间也是由被申请人组织赵家岭村全体党员召开党员大会评选的评估机构进行的案涉相关评估工作。且申请表中已经提供信息线索;案涉的土地征收价值评估由“海立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且,本案既然进行了相关的评估工作,也必然应当存在相应的《评估报告》,因为这是“评估机构”作为专业性机构的职责所在。这就如同贵单位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一样。其次,本案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该《告知书》后也已向scmxtz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案涉政府信息公开。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58551753 同样告知申请人,对于案涉项目土地征收评估程序、清地程序是由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负责执行完成。自然资源局是负责对被申请人提交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工作。(详见光盘证据)。并且,scmxtz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2025)第2号《信息告知书》也明确告知应当向被申请人通济新区管服中心咨询。(详见附件)。且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实务中,无论是前期土地调查、评估程序、还是后期清地工作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这是基本政策常识。对此,被申请人作为征收组织实施主体不会不知。且在(即政发(2012)55号)政府文件、及即政纪字(2022)76号scmxtz政府第13 次常务会议纪要中均明确街道办事处为征迁主体。显然,案涉《评估报告》是由被申请人组织制作、最初获取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及《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保存案涉的《评估报告》信息档案,这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所在。所以,案涉项目确实进行过评估程序,评估行为已经发生,评估报告已经生成,案涉信息确应存在。为此,本案被申请人答复不存在,明显与上述基本事实不符,应当依法撤销。第二部分,被申请人答复“信息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不合法。首先,地方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土地征收项目实施的法定程序中评估工作是保障项目合法合规进行的重要环节,不可能没有评估报告,且在土地征收项目档案中都会有相应的评估文档留存。显然,本案被申请人答复“信息不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和实际情况,这是存在不作为或故意隐瞒信息的嫌疑,该答复明显不合理。其次,本案据前述已知案涉评估行为已发生,评估报告已生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且据《档案法》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被申请人依职权对于案涉信息负有建立、健全档案,保护其完整安全性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而本案被申请人却答复“信息不存在”,这明显不合法。再则,scmxtz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于案涉信息应由谁公开问题,曾经对被申请人(2024)第19号《公开告知书》及scmxtz区自然资源局(2025)第2号《公开告知书》分别进行过审查后,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导在2025年6月4日曾经通过办公电话88551023告知申请人,案涉的“土地征收价值评估报告”在scmxtz区自然资源局是有留存档案信息的,信息确实客观存在。即上述“评估报告”被申请人确实已经向scmxtz区自然资源局上报审批,故被申请人依职权应当留存信息档案,并且scmxtz区政府办公室也同样认定上述“评估报告”应当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并且已经对其不作为行为进行通报。
所以,本案被申请人对于其依职权应当履责事项,并未依法履责且也未对其未履责原由作出合理的说明,更未提供相应文件政策依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其属于未履行告知及说明义务,属于未尽公开义务。所以,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信息不存在”即不合理、也不合法。第三部分,被申请人并未实质性履行公开程序,属于程序不合法。首先,本案上述已知,案涉评估行为已发生,评估报告已经生成,评估信息确应存在。且scmxtz区自然资源有案涉“土地征收价值评估报告”,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且据《公开条例》第十条,案涉政府信息应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且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指南”明确其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十一)社会管理;1.本部门主管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5.本部门负责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等情况。上述可知,案涉《评估报告》信息,被申请人本就应当主动公开,而本案被申请人对于应当存在、且本应当主动公开的评估报告却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履责,很明显,这是属于不完全、不按规定、未实质性履行公开程序,属于程序不合法。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被申请人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且《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对于行政机关的权责、义务规定明确。显然,案涉项目实施完毕,因评估报告涉及土地征收合法合规,是必须应当依法保存档案。而本案被申请人却答复信息不存在,明显未依法履责,属于程序实体均不合法。依据上述法规应对被申请人案涉不法行为进行追责,并应当责令其依法补齐案涉信息档案。上述可知,案涉评估报告信息应当存在,而被申请人未依法实质履责公开信息,本案其以《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为由作出“经检索、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书》,明显是其逃避法定公开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行为。对此,应当予以纠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且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结合第七十条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原则,是指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限制;若行政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且实际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所以,本案应当责令被申请人一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补齐档案、并公开案涉政府信息。并且最高法指导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3692号案裁定指出: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只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被申请人第04号《告知书》答复“信息不存在”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显不当,适应法律错误,该《告知书》是实体、程序都不合法,严重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青岛市scmxtz区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做出的(2025)第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地址位于赵家岭村的相关青岛中营伟业工业园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青岛国际服装产业城项目’现已改为‘中国童装小镇、通济新区人工智能产业园’,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赵家岭村土地征收时所涉及的土地征收价值评估报告及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具体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提供信息线索:1、案涉土地征收价值评估报告似由海之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请贵单位进一步核实查找;2、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征收土地的必要程序,案涉项目已经实施完毕,评估报告信息客观存在,请贵单位予以公开贵信息”。收到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后,管服中心通过金宏网查询、工作电脑存档查询以及档案室查询三种方式,均未找到原告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做出答复,该答复并无不当。2.青岛市scmxtz区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已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做出答复。申请人赵某某、董某某、赵某某于2024年11月11日向管服中心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管服中心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案涉(2024)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审查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即复决字(2025)第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管服中心于2025年5月12日做出(2025)03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通过EMS快递(邮寄单号:1146671124548)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于2025年6月10日做出案涉(2025)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通过EMS 快递(邮寄单号:XX)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青岛市scmxtz区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scmxtz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依法作出答复,程序合法。3.申请人要求撤销(2025)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无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存在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经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了信息。”因此这种“存在”是指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是“推定存在”,管服中心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检索义务,均未检索到相关政府信息月此做出的答复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在阅卷后补充意见称,第一,案涉评估报告确实存在,且该信息是处于被申请人依职权应当保存档案并公开范围。第二,被申请人第04号《告知书》对于案涉信息答复“不存在”其并未作出合理说明。第二,其并未提交为查找信息而向其它单位进行查找的举证,其答复不存在,是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撤销。第三,本案如若案涉信息档案存在丢失、或毁坏情况,那么本案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进行处置且本案应据《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补齐档案、恢复案涉信息的完整性,确保相关合法权益的明确。综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且据;最高法指导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3692号案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只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6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又据第71条规定: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申请内容描述为“申请的信息是关于地址位于赵家岭村的相关青岛中营伟业工业园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青岛国际服装产业城项目’现已改为‘中国童装小镇、通济新经济区人工智能产业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相关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赵家岭村土地征收时所涉及的“土地征收价值评估报告,及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具体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提供信息线索;1、案涉的土地征收价值的评估工作似由‘海之信评估机构’进行的评估,请贵单位进一步核实查找。2、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征收土地的必要程序,案涉项目已经实施完毕,评估报告信息客观存在,请贵单位予以公开该信息”。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其就具体情况向青岛市scmxtz区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咨询。2024年12月19日,申请人向青岛市scmxtz区自然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同2024年11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2024年12月19日,青岛市scmxtz区自然资源局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自然资源局负责公开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自然资源局已与被申请人处联系确认该信息由被申请人处公开。2025年1月3日,青岛市scmxtz区自然资源局作出(2025)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其就具体情况向青岛市scmxtz区通济新经济区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的(2024)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即复决字[2025]第64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202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延期告知,并于2025年5月14日送达申请人。2025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2025]第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经检索,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于2025年6月12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2025]第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电话录音》《检索录像》《邮件交寄单(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纸质档案、办公电脑以及金宏网办公系统等均未检索到该政府信息,作出[2025]第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告知程序合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第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作出的[2025]第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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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