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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5]第132号
发布日期: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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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5]第132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的(2025)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的(2025)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8日通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与被申请人2025年1月18日答复书中列明的内容一致。2025年2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5年11号答复,并通过QQ邮箱送达。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称:关于申请公开“关于scmxtz区监督管理局处理杨某举报scmxtz区某某商店编号1370282002024040890805800你单位派出机构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证有效期执法领域。”。经查,您申请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办理举报经办人员的相关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的行为不当。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相关信息属于可公开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给出的答复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在法律依据的适用上也出现了错误,且主要证据并不充分,因此,申请人认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综上,请求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1.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5年1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称:“1.关于scmxtz区监督管理局处理杨某举报scmxtz区某某商店,你单位派出机构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证有效期执法领域;2.你单位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在2023年的出庭率场数;3.你单位2021年度至2023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4.你单位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1项公开申请,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答复人决定不予公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2项、第3项公开申请,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是答复人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答复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答复人决定不予提供。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4项公开申请,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已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答复人已经告知申请人查询方式及网址信息。答复人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2025)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25年2月17日向申请人依法邮寄送达,程序合法。三、针对申请人提出质疑的有关情况。在具体案件的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是以其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表明其身份,否则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具体案件的执法人员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5年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描述为“1.关于scmxtz区监督管理局处理杨某举报scmxtz区某某商店,你单位派出机构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证有效期执法领域;2.你单位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在2023年的出庭率场数;3.你单位2021年度至2023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4.你单位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2025年2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5]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件送达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了区分处理。针对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信息,因该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不予公开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申请的第2项和第3项信息,该信息并非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不予提供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申请的第4项信息,因该信息已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的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的(2025)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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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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