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即复决字[2025]第126号
发布日期: 2025-04-29

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5]第126号

 

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中不予立案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中不予立案的答复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的针对是举报程序。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挂号信(单号:XF25583461431)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案外人:青岛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其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组织调解查处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签收。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关于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后寄送于申请人,申请人对其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逐复议。理由: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7718-2011)4.1.4.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中说明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涉案产品通过文字说明的形式特殊强调其不添加防腐剂,但未标示防腐剂的含量。因此其违反GB7718-2011。涉案产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瑕疵的情形,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在2024年8月2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中指出《解释》第八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起草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示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情形是否属于标签、说明书瑕疵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有的食品标签、说明书虽然标示“未添加”盐等成分,但食材本身含有该成分。我们认为,盐等成分的含量对身体健康尤其是特定人群身体健康有重要影响,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具体含量,仅标示“未添加”,会让消费者误认为食品不含有该成分。因此,这种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标签、说明书瑕疵。涉案产品其特殊强调的防腐剂,均属于食品添加剂,通过查询防腐剂发现,其都对人体有害,其参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3.1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e)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因此其对身体健康尤其是特定人群身体健康有重要影响,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具体含量,仅标示“未添加”,会让消费者误认为食品不含有该成分,也不应当认定为瑕疵。综上,被申请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参照(2017)最高法行申7479号行政裁定书,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可能侵犯提起复议申请的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11条,本案申请人不是涉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答复人是否对被举报人立案处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实体上或程序上的合法权益,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增减得失”的影响。申请人与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点:“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是否立案决定”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否则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4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其在被投诉人青岛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的罐头,认为该商品标签特殊强调其不添加防腐剂,但未标示防腐剂含量,因此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答复人于2024年12月31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成品库内有案涉产品,包装材料库内未发现有案涉产品包装,被举报人负责人称再未生产案涉产品,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检验报告》《产品配料明细》等,证明其资质齐全,案涉产品未添加防腐剂等。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三、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被举报人生产资质齐全,案涉产品称“不添加任何防腐剂”是指被举报人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防腐剂未发现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2条的情形,因现有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答复人于2024年12月31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5年1月7日通过邮寄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称其在被投诉举报人青岛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的罐头,因认为该商品标签特殊强调其不添加防腐剂,但未标示防腐剂含量,因此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现场笔录》,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产品配料明细》等,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成品库内有案涉产品,包装材料库内未发现有案涉产品包装,被举报人负责人称再未生产案涉产品。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不予立案。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告知书》《邮寄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案中,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产品配料明细》等,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成品库内有案涉产品,包装材料库内未发现有案涉产品包装,被举报人负责人称再未生产案涉产品。经被申请人调查,被举报人未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2条有关规定,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因此,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中不予立案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中不予立案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

                  2025年4月29日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