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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5]第122号
发布日期: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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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5]第122号

 

申请人:青岛某某绿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于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作出的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24]第0517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24]第0517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收到青岛市scmxt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24】第0517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某甲于2024年8月19日发生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属于工伤:申请人认为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1、于某甲系申请人的雇员,于某甲与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系劳务关系。首先,于某甲因交通事故身故时已年满68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其次,在于某甲为申请人提供劳务前,双方已明确双方系劳务关系。再次,于某甲提供劳务的模式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于某甲的劳务报酬系按日计算,即每日90元。鉴于环卫劳务的随意性、灵活性,提供劳务的时间不是固定的,申请人并没有强制要求雇员每天都提供劳务,提供一天劳务申请人就支付一天的劳务费,提供半天的劳务就支付半天的劳务费,不到半天的申请人会根据雇员实际提供劳务时长按小时进行结算劳务费,雇员是否提供劳务完全出自雇员的自愿,并无期限性,双方系平等的主体关系,不存在强制性和人身隶属性。综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法不予认定工伤。2、基于双方系劳务关系,于某甲系因案外人交通肇事导致死亡:并非因提供劳务、“工作”原因导致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不应认定为工伤。综上,于某甲的受伤与申请人无关,青岛市scmxt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24】第0517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答辩人作出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24]第0517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2024年11月27日,第三人于某以申请人青岛某某绿化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为于某甲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称2024年8月19日6时46分许,于某甲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因第三人于某未提交死亡证明相关材料,答辩人依法待受理,程序合法。2024年12月2日,于某代理律师于明基提供死亡证明材料,答辩人依法受理并制作《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举证权利。申请人提交答辩状称于某甲与单位间系劳务关系;于某甲的死因系案外人交通肇事导致,而非提供劳务、“工作”原因导致,不应认定工伤。因案件存在争议,答辩人召开听证调查会,保障申请人与第三人就案情、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及辩论,程序合法。经调查核实后,答辩人于2025年1月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分别送达双方。二、答辩人作出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24]第0517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依据法规正确劳务合同证明证实申请人与于某甲间存在劳务用工关系。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及听证会记录证明于某甲系在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证明可证实于某甲死亡原因为颅内损伤,死亡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海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证明于某甲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职工退休年龄延长的呼声,农民工进城务工老龄化的趋势,且受伤职工除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外,其工作内容与其他职工并无明显差异,因此我们应尊重客观事实,维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农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综上,于某甲的事故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情形,应予以认定工伤。本机关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法规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答辩人的父亲于某甲生前系被申请人的职工,双方于2024年3月1日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每月基本都出全勤工作,2024年8月19日,于某甲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这一点。于某甲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且没有享受社保待遇,根据最高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的请示复,于某甲于2024年8月19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青岛市scmxtz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24第051741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伤认决字2024第0号)。理由不成立,望贵政府会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青岛市scmxt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24第051741号)。

经查:2024年11月27日,第三人于某以申请人青岛某某绿化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为于某甲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称2024年8月19日6时46分许,于某甲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4年12月2日,第三人代理人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24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召开听证调查会并制作《听证会笔录》。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24]第0517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双方。申请人对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务用工合同》《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听证会笔录》《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务用工合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听证会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1.于某甲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务用工关系;2.2024年8月19日6时46分许,于某甲在河东路白沙湾路路口东约400米处进行环卫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虽然申请人抗辩称,于某甲与申请人系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工伤。但(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于某甲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于某甲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24]第0517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24]第0517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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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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