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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343号
申请人:孙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蓝村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的(2025)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称:2023年申请人得知,青岛市scmxtz区蓝村街道鳌东路铁路上跨桥项目住宅房屋安置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scmxtz区蓝村街道南泉新村村民委员会配合进行的征地拆迁事宜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政策和规划设计方案。在南泉北泉村村民委员会“scmxtz区蓝村街道鳌东路铁路上跨桥项目住宅房屋安置”建设项目的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南泉新村实施区域改造的搬迁工作现已结束。2025年4月1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依法公开“scmxtz区蓝村街道鳌东路铁路上跨桥项目住宅房屋安置”建设项目中scmxtz区蓝村街道办事处南泉北泉村王某某、王某林拆迁房源信息,包括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2.依法公开南泉北泉村被拆迁人王某某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信息,包括被拆迁人所签协议及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申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地址及现登记的产权人信息;拆迁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被拆迁人王某某、王某林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2025年4月2日信息公开被申请人签收。2025年5月7日送达申请人(2025)第00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告知:1.部分申请告知的内容属于重复申请不予处理;2.被拆迁人王某某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信息等涉及个人隐私,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不予公开。申请人孙某某、赵某某作为南泉北泉村的原村民,王某林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第00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认为:1.部分申请告知的内容不符合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且内容不详致;2.申请人孙某某、赵某某作为南泉北泉村的原村民系王某某拆迁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与征地拆迁行为及王某某、王某林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信息公开关系到拆迁申请人房屋的合法性,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重大利益。申请人对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等信息的合法性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告知决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向scmxtz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第00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明确起止时间的法定期间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望裁如请。
被申请人称:1.青岛市scmxtz区蓝村街道办事处做出的(2025)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撤销该告知书,于法无依。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1、依法公开“scmxtz区蓝村街道鳌东路铁路上跨桥项目住宅房屋安置”建设项目中scmxtz区蓝村街道办事处南泉北泉村王某某、王某林拆迁房源信息,包括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2、依法公开南泉北泉村被拆迁人王某某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信息,包括被拆迁人所签协议及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中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地址及现登记的产权人信息;拆迁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被拆迁人王某某、王某林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关于第一项申请公开事项中的“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等信息,前期蓝村街道已提供给申请人《蓝村街道鳌东壓杰路铁路上跨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政策和规划设计方案》《关于鳌东路铁路上跨桥项目南泉村北泉网格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搬迁的通告》《蓝村街道鳌东路铁路上跨桥项目2022年征地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及选房手册,上述资料对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信息都有详细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故蓝村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提供的规定,做出答复,该答复并无不当。关于涉及《scmxtz区蓝村街道鳌东路铁路上跨桥项目》住宅房屋安置建设项目中scmxtz区蓝村街道办事处南泉北泉村王某某的“拆迁房源信息、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信息、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本案中因涉及王某某的个人隐私,其本人不同意公开,故蓝村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该答复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所申请的与王某林相关的公开信息,收到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后,蓝村街道办事处通过办公电脑存档查询的方式,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scmxtz区蓝村街道鳌东路铁路上跨桥项目》住宅房屋王某林的相关信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做出答复,该答复并无不当。2.青岛市scmxtz区蓝村街道办事处已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做出答复。申请人孙某某、赵某某于2025年4月1日向办事处邮寄提交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5年4月3日办事处收到该份申请书后,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案涉(202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通过 EMS快递(邮寄单号:1146631465048)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本案中,青岛市scmxtz区蓝村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阅卷后补充意见称,1.蓝村街道办事处公开“scmxtz区蓝村街道鳌东路铁路上跨桥项目住宅房屋安置”建设项目中scmxtz区蓝村街道办事处南泉北泉村王某某、王某林拆迁房源信息,包括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且没有王某某的产权证件或证明;没有公布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基准价格,没有公布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2.说明人系登记在王某某名下宅基地的实际权利人,蓝村街道办事处以“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理由拒不公开相关信息侵害说明人的知情权、财产权、诉讼权等相关合法权利。更何况依法公开的话也不会产生什么损害!3.王某林(已故)系王某某的前配偶,涉案宅基地登记在王某某名下。蓝村街道办事处明知二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却以“检索信息不存在”为由进行答复,实为敷衍搪塞之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依法公开scmxtz区蓝村街道鳌东路铁路上跨桥项目住宅房屋安置建设项目中scmxtz区蓝村街道办事处南泉北泉村王某某、王某林拆迁房源信息,包括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2.依法公开南泉北泉村被拆迁人王某某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信息,包括被拆迁人所签协议及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申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地址及现登记的产权人信息;拆迁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被拆迁人王某某、王某林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2025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5)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载明“经查,您申请的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等信息,前期蓝村街道已提供给申请人《蓝村街道鳌东路铁路上跨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政策和规划设计方案》《关于鳌东路铁路上跨桥项目南泉村北泉网格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搬迁的通告》《蓝村街道鳌东路铁路上跨桥项目2022年征地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及选房手册,上述资料对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信息都有详细说明,本次不再提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向您告知。其次,您申请的被拆迁人所签协议及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申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地址及现登记的产权人信息;拆迁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被拆迁人王某某、王某林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签收案涉告知书。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信息公开申请书》《不予公开个人拆迁信息的声明》《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单号》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2023年8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8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第2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2023年12月15日,本机关作出即复决字[2023]第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第2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青岛市scmxtz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2024)鲁0215行初155号判决。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2025)鲁02行终358号判决。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本案中,1.根据(2025)鲁02行终358号判决认定的事实,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交了《蓝村街道鳌东路铁路上跨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政和规划设计方案》《关于鳌东路铁路上跨桥项目南泉村北泉网格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搬迁的通告》《蓝村街道鳌东路铁路上跨桥项目2022年征地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及选房手册,确认选房手册的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拆迁房源”信息。针对第一项信息中的“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信息,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处理,因此,认定被申请人对该申请公开内容作出的不予重复处理答复并无不当。2.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王某某、王某林拆迁房源信息、王某某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信息,包括被拆迁人所签协议及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申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地址及现登记的产权人信息;拆迁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被拆迁人王某某、王某林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等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经被申请人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表示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依据《条例》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在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2025)第004号告知书中,未提及“王某某、王某林拆迁房源信息”,但综合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王某某出具的《不予公开个人拆迁信息的声明》,能够证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王某某、王某林拆迁房源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关于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提交的检索王某林(已故,王某某配偶)信息的录像,对本案事实认定不产生实际影响。
另,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称其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被申请人笔误,经查询邮件单号,被申请人实际签收时间应为2025年4月3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案涉告知书,符合法定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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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