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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5]第46号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依法进行处理、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举报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处理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生产的产品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寄出挂号信单号为:XA36360094545,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签收。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举报回复。从2024年7月23日到现在已经超过90天,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该举报案件的任何消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未作出举报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属于违法故复议。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消费纠纷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投诉权利,申请人因为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涉嫌不合法产品或者其消费者接收到了不合法的服务内容,导致其自身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无法使用或者服务不合规即导致了其退款索赔事宜的消费纠纷,该事宜系可寻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可能会得到救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其导致申请人不可能得到救济,即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其会侵害申请人的根本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处理举报事项程序构成违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明显包含投诉和举报的材料,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此案系针对举报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起复议。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针对举报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举报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即履行告知职责;被申请人未进行告知属于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举报案件的结果,也未告知申请人需要延期处理,存在渎职行为,应予以纠正。三、行政复议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应当切实纠正被申请人的不当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身为消费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遭遇违法行为的侵害时选择法律的武器,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针对举报被申请人应当全面依法进行处理,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请求权,对举报依法受理,组织处理。被申请人未切实履行上述职责,辜负了申请人作为人民群众的信任。《宪法》序言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中载明:“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同时第一条、《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申请人坚信的组织和信仰,对于被申请人错误的不作为行为,申请人相信其在党的领导下终究会被纠正,其对于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终究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其最终光荣的无产阶级人民群众终将取得胜利。被申请人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必须一体践行“十一个坚持”,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今后行政中被申请人应当避免出现本案的违法行政行为。综上所述,现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参照(2017)最高法行申7479号行政裁定书,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可能侵犯提起复议申请的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11条,本案申请人不是涉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答复人是否对被举报人立案处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实体上或程序上的合法权益,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增减得失”的影响。申请人与答复人作出的是否立案决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点:“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不予立案”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否则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山东省复议办《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答疑》第一辑,申请人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为公共利益等而进行举报,其对不予立案告知没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复议机关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4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其购买了青岛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悦味上品糖醋调味料”,认为涉案产品配料标示猪骨油,但是未展开标示猪骨油的具体配料明细,认为涉案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答复人工作人员于2024年8月2日到被举报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被举报人生产的2024年1月19日批次的涉案产品已无库存,复人工作人员现场提取了同批次的涉案产品的“浆料生产、配制、复核、检查报告(投料记录)”。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投料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三、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答复人执法人员根据被举报人的配方。对涉案产品的添加量和计算结果进行了核实,该“悦味上品糖醋调味料”中涉及的猪油已有国家标准,且实际添加量少于25%,根据GB7718的相关规定,不需要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因此,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答复人于2024年8月2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8月6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答复人未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告知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并未要求答复人对“举报事项”告知受理,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4年7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投诉举报青岛某某有限公司(履职申请)》,称其购买到青岛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悦味上品糖醋调味料,该产品配料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酱料生产配置、复核检查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8月6日,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并说明原因。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青岛某某有限公司(履职申请)》《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酱料生产配置、复核检查报告》《检验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即未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1.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案涉举报;2.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8月6日电话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说明原因。因此,应当认为,被申请人在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已经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电话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说明原因,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受理告知一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并无告知是否受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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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