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即政复决字[2025]359号
发布日期: 2025-09-08

 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359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不服,于2025年7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7月11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将举报是否立案决定向被申请人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25日以邮寄邮政挂号信(单号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书(内容见附件)。被申请人于同年4月28日签收,在5月8日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内容见附件),至今未将举报是否立案决定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举报告知书》中仅载明不予奖励,申请人不知晓到底是经过立案调查以后决定不予奖励还是不予立案而决定不予奖励。申请人在案涉产品照片的反面印有身份证信息,属实名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将举报是否立案决定向申请人告知。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其购买了青岛某有限公司的辣白菜,发现该产品标注的商品条码是生产商的,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要求处理。”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答复人于2025年5月7日到被举报人青岛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车间内摆放有设备两台,无工作人员作业,现场提供了委托代加工合同一份。经调查,被举报人在发现商品条码问题后,已经停产了案涉产品,并对包装袋进行了销毁,目前已不再生产案涉产品,并发布了停产声明。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明。2.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被举报人存在案涉产品条形码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被举报人在发现上述问题后,已经停产了案涉产品,并对包装袋进行了销毁,目前被举报人已经停产该产品,现场检查时也未发现有生产行为。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答复人于2025年5月7日决定不予立案。因申请人未实名,未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答复人无需将是否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邮寄单号为XX。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1月3日在网络平台购买被举报人生产的“辣白菜”,案涉产品商品条码是生产商的,转让给委托商使用,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请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查,被举报人接受山东某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案涉产品。被举报人在发现商品条码问题后,已经停止生产案涉产品,并对包装袋进行了销毁,发布了停产声明。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于2025年5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于2025年5月13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5年9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书》《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年》《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委托代加工合同》《停止生产证明》《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告知书》《短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处理本案举报事项的工作职责。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中,在案涉产品页背面附有申请人身份证缩印图,申请人提供了身份证明,视为实名举报,被申请人具有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义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属程序违法。鉴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已无意义,应确认违法。另需说明的是,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的材料中附上显著的身份证明材料,若是附件,明确附件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

                                2025年9月8日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