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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366号
申请人:迟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青岛市scmxtz区盛兴路6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1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9月23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1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要求对scmxtz区xxxx一期小区的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信息予以公开,具体内容包括:1.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前期物业管理协议;3.物业服务备案申请;4.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表;5.房屋及附属设施及设备运行情况验收明细;6.消防备案等相关材料。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113号),对申请人上述申请事项的第3、4、5项予以公开;但是对于第1、2、6项并未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所申请事项并未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被申请人逃避申请人诉求,选择性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贵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议,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向申请人提供了xx公园1872商住配套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实则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申请人就该信息于2024年3月份向答复人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人于(2024)第4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作出答复,于2024年4月7日向申请人邮寄xx公园1872商住配套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申请人于4月8日签收故申请人系重复申请,答复人在第113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二、消防备案等相关材料并未在答复人处备案答复人在第1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明确:因xx公园小区项目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时,备案结果为未抽中。故答复人不需要对该项目进行消防验收。同时,答复人明确可以公开该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但因此涉及材料过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答复人告知申请人到答复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科处查询并无不当。三、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物业企业资质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明确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等。故该项信息不存在,答复人答复并无不当。四、关于房屋及附属设施及设备运行情况验收明细的问题经答复人工作人员查询xx公园1872商住配套项目在答复人处备案的所有资料,“房屋及附属设施及设备运行情况验收明细”不存在。故答复人答复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4年7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一、申请公开scmxtz区xx街道xxxx一期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包括以下内容:1.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前期物业管理协议3.物业服务备案申请4.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表5.房屋及附属设施及设备运行情况验收明细6.消防备案等相关材料。二、申请公开信息scmxtz区xx街道xxxx一期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企业的资质证书2.招投标和报价单3.中标通知书4.物业服务合同5.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6.物业服务费及支付方式7.履约保证金和保险情况8.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管理维护方案9安全和应急预案10.其他的相关文件等;三、请公开信息scmxtzxx街道xxxx一期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清册(包括配置图纸和证明文件)。四、申请公开信息scmxtz区xx街道xxxx一期小区消防验收备案等相关材料。五、申请信息公开scmxtz区xx街道xxxx一期小区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情况。”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1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答复,申请人对(2024)第1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查询视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2024)第1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答复,其中一(3)(4)项、二(2)(3)项、五项答复予以公开,一(5)项、二(1)项答复不存在,二(7)(8)(9)(10)项答复建议向物业企业咨询,三项答复已通过(2024)第94号告知书作出答复,一(1)(2)项、二(4)项答复已通过(2024)第43号告知书作出答复,四项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可以公开,其他材料答复建议申请人现场查阅。关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到的,被申请人对其申请的一(1)(2)(6)项未作出答复一事,被申请人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答复其中一(1)(2)项和二(4)项相同,已于2024年4月3日作出的(2024)第4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予以答复,符合第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其中一(6)项,已告知申请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可以公开,因消防备案其他材料庞杂且已归档,建议其到被申请人处现场查阅,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1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24)第1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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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