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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352号
申请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驻青岛市scmxtz区鳌山卫街道莱青路17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未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一事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本人系东xxx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成员,于2024年5月7日,向第三人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一份,但负责人予以拒收,申请人又以微信形式向本社负责人、支部书记及监事长发送中请信息,均无任何答复,申请人为保障自身的知情权,于2024年6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职权责令第三人履行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至今已超过60日对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监督中请书》未做任何答复,已经构成不作为、不履职。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府作出公正的决定。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
经查:2024年6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申请人称逾期未收到被申请人答复,对此不服,于2024年9月1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由《行政复议申请书》《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在案证据,被申请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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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