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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482号
发布日期: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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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482号

 

申请人:吕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环秀派出所,驻青岛市scmxtz区淮涉河一路123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此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至2025年2月27日前作出决定。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端正态度、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7月4日在xx国际报警,至此已经130多天过去了,远远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30天的规定,也超出经上级批准延长60日的规定。至于9月4日关于于某某母亲的签字延长按国家法律延长30日,所以顶多90日。11月4日通过scmxtz区即诉即办询问,得到答复案件还没有结果,本人认为11月8日答复日,scmxtz区环秀派出所已经违法渎职不作为。要求环秀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我所对吕某某被殴打害案已履行法定职责。2024年7月4日17时30分许,申请人吕某某与于某某和其母亲王彩方等人因等电梯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2024年7月5日,我所对该警情受理为吕某某被殴打案和于某某等人被殴打案的行政案件并立案调查。同日,我所民警到xx国际小区调取案发现场的相关监控。经法医鉴定,吕某某和于某某两人身体伤情都属轻微伤,王某某身体伤情属轻伤二级。因王某某身体伤情符合刑事立案标准,2024年8月30日,我所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现该案正处于调查侦办阶段。因刑事案件尚未办结,不宜对吕某某被殴打案的行政案件相关违法嫌疑人作出处理决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二、我所对吕某某诉求做出的答复合法合规。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吕某某通过scmxtz区政府网上诉求平台,提出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求。2024年11月11日,我所结合对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对其作出答复。综上所述,我所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吕某某被殴打案行政立案,并展开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我所已履行法定职责。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4年7月4日,申请人报警称自己在xx国际x号楼右侧电梯内因琐事被打。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取《询问笔录》。2024年7月12日,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申请人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鉴定意见是吕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4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不能按期结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其关联的刑事案件正在侦办,故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案件不能按期结案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实:1.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报警称自己在xx国际x号楼右侧电梯内因琐事被打,次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2.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是申请人吕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3.2024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不能按期结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其关联的刑事案件正在侦办,故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办案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因此,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环秀派出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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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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