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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391号
发布日期: 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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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391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驻青岛市scmxtz区流浩河三路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9月2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某某小区规划配套车位竣工验收图。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8月28日作出【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明确告知地上车位竣工验收图可以公开,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按要求提供该小区地上车位竣工验收图,提供的是建设规划备案图复印件,该规划图上的地上车位与竣工车位严重不符(小区地面根本找不到被申请人提供的竣工车位),请求scmxtz区人民政府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提供申请人该小区规划配套车位竣工验收图,并告知车位竣工验收部门详细资料存放地址以便复印、查询。

复议过程中,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称:潮海街道作为车位竣工的验收部门,没有证据证明对小区竣工车位进行了验收,只提供了竣前公示(公示内容是停车布局与院批准的不一致,并没有公示车位数量减少,潮海街道提供的已经存档的规划图明确规定了车位数量,且公示内容明确的是室外绿化工程园林部门已验收通过,没有公示车位数量的验收通过,具体建多少车位与规划车位数量是否一致也没有公示)。这是明显的程序错误,且有事实依据。作为车位竣工验收的部门,在没有对竣工车位的数量核实验收通过的情况下,单凭一张竣前公示就作出已验收通过的证明,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请作为车位竣工的验收部门潮海街道依法提供合法的竣工验收图证明车位数量及提供存档与规划不一致的审批证明,以及车位竣工的具体数量、位置。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答复人潮海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8月3日收到申请人周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某某小区配套车位竣工验收图(具体的位置数量)和小区绿化竣工验收图。已向住建局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过,告知在潮海街道(原开发区管委),故特此再申请。”答复人潮海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8月28日以申请人要求的邮寄方式寄送告知书,因申请人周某某此小区无单独车位竣工验收图,住宅综合竣工图未体现车位具体数量故提供了规划图。申请人提出的规划车位与竣工车位不符问题经调查,建设单位已按程序,于综合验收前对雍翠湾项目规划图竣工图依规做了竣前公示(附公示照片为证),公示期间业主无反对意见。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查:2024年8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某某小区配套车位竣工验收图(具体的位置数量)和小区绿化竣工验收图。已向住建局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过,告知在潮海街道(原开发区管委),故特此再申请。”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您申请的车位竣工验收图分为地上和地下部分,地上车位竣工验收图可以公开。地下部分车位具体位置图纸涉及人防工程部分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本机关不予公开。您申请的小区绿化竣工验收图非本机关制作、获取或保存,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向scmxtz区住房和建设局咨询。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综合听取申请人意见情况,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答复的地下车位及小区绿化竣工验收图的内容无异议。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地上车位竣工验收图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某某小区配套车位竣工验收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案涉【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您申请的地上车位竣工验收图可以公开”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青岛裕桥置业有限公司新建“康庭嘉苑”住宅楼(1.2期)建设规划图》。二者相比,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名称与被申请人公开的文件名称与内容并不一致,且申请人也未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应当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对地上车位竣工验收图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对地上车位竣工验收图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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