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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393号
申请人:孟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通济新经济区管理服务中心,驻青岛市scmxtz区云海路11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2024)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9月2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第13号;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通济街道某某村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2015年,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当地改造项目,2016年,其房屋被强制拆除。2023年11月23日,申请人之子刘某某在未得到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申请人为获取该协议,了解协议的详细内容,2024年7月2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涉项目的:申请人之子刘某某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关于申请人房屋的补偿协议。2024年8月1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延第06条)《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2024年9月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13条)《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9月6日下午17:00前到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综治中心一楼进行查阅,但申请人去查阅时,也不让其进行拍照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留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不当,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公开,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范围,不予提供申请公开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由此可见,针对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事项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范围,但当申请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有权了解相关征收信息,故依申请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有义务进行答复,而被申请人未进行全面公开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选择以邮寄的方式得到书面答复,而被申请人未予提供,告知申请人去现场查阅,申请人去现场查阅时也不让申请人拍照或以其他方式留存,被告的答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本案中,申请人申请事项为,申请人之子刘某某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关于申请人房屋的补偿协议,该协议并未得到申请人本人授权,故该份协议对于申请人具有重要利害关系,申请人有权也完全有合理理由申请公开该协议。且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写道获取信息的形式要求是纸质版,而被申请人不但不按照申请人的申请答复方式提供书面答复,甚至在申请人现场去查阅相关内容之时,更是不让拍照或以其他方式留存。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应当予以撤销,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以书面形式答复给申请人。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申请复议,请求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以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法律的尊严。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2024]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内容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申请人系青岛市scmxtz区通济街道某某村村民,在本地拥有合法承包地(具体位置见附件定位图),申请人了解到此地存有征收项目,特申请公开关于涉案地块的以下文件:申请人之子刘某某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关于申请人房屋的补偿协议”。答复人在核实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可以公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规定,告知申请人2024年9月6日下午17:00前前往青岛市scmxtz区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综治中心一楼进行查阅。二、答复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2024年7月5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需进一步调查研究,答复人于2024年8月2日作出[2024]延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单号:1281893658409)。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2024]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根据信息公开申请表上载明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EMS快递(邮单号:I146672990448)邮寄送达了该告知书,邮寄单显示该邮件于2024年8月31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2024)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经查:2024年7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申请内容为“申请人系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通济街道某某村村民,在本地拥有合法房屋(具体位置见附件定位图),申请人了解到此地存有征收项目,特申请公开关于涉案地块的以下文件:申请人之子刘某某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关于申请人房屋的补偿协议”,申请获取信息的形式为纸质版,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为邮寄。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延第05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决定延期向申请人作出答复。2024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请于2024年9月6日下午17:00前到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综治中心一楼进行查阅”。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申请人虽然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了可以公开的回复,但并未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予以提供该信息,且该信息本身并不存在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情形,被申请人的案涉答复显然不当,应予撤销。鉴于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2024)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请人邮寄提供了案涉政府信息,因此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申请作出告知已无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青岛市scmxtz区通济新经济区管理服务中心作出的(2024)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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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