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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即复终字[2024]第554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青岛市scmxtz区盛兴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修振爱,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的【2024】第1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青岛市scmxtz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