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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446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海田)行罚决字(2024)317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本案审理期限至2025年1月29日。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海田)行罚决字(2024)317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赔偿申请人因拘留造成的误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
申请人称:2024年9月2日,我因上访在北京丰台区博爱医院附近,被田横岛度假区政府雇佣的第三方,强行带到scmxtz区办案中心。被田横岛派出所以越级、扰乱单位秩序罪拘留十天。1.事实认定不清、错误:我没有越级,我依法按照信访工作条例逐级上访。2.适应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扰乱单位秩序罪,致使其单位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的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我的情况,解释和适用存在错误。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依法审查并作出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作出的青即公(海田)行罚决字[2024]317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5月22日,申请人以反映scmxtz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刘家寨村原支部书记伙同他人毁坏耕地、违规卖地、经济适用房征用土地未公示等问题为由越级到国家信访局信访被登记2024年6月14日、8月14日、8月30日又因同一事由越级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被登记,严重扰乱正常信访工作秩序。以上事实有刘某某的陈述,证明材料、“三到位”综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二、该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适当。刘某某于2024年5月22日、6月14日、8月14日、8月30日四次因同一事由越级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被登记,属扰乱单位秩序行为。2024年9月3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综上所述,我局对刘某某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公正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公安机关查明,2024年5月22日,刘某某以反映scmxtz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刘家寨村原支部书记伙同他人毁坏耕地、违规卖地、经济适用房征用土地未公示等问题为由越级到国家信访局信访被登记。2024年6月14日、8月14日、8月30日又因同一事由越级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被登记。2024年9月2日,被申请人向刘某某提取《询问笔录》。2024年9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024年9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青即公(海田)行罚决字(2024)317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对刘某某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明材料》《信访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二是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材料》《信访登记表》等证据能够证实,2024年5月22日,刘某某以反映scmxtz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刘家寨村原支部书记伙同他人毁坏耕地、违规卖地、经济适用房征用土地未公示等问题为由越级到国家信访局信访被登记。2024年6月14日、8月14日、8月30日又因同一事由越级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被登记,扰乱单位秩序。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海田)行罚决字(2024)317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针对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国家赔偿实行法定原则,取得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其后果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依法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行政造成申请人相关损失的情形,申请人对此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本机关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作出的青即公(海田)行罚决字(2024)317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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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