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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驳字[2024]第458号
发布日期: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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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即复驳字[2024]第458号

 

申请人:杜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11月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尽快落实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即国土罚字(2011)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归村,没收非法收入并追责,履行其职责。

申请人称:东南贡村原村长刘某某自2003年1月利用手中权力欺上瞒下霸占村集体土地盖厂房出租牟取暴利,毁我耕地当路走,我有土地证和照片为证,龙山土地所也拍过照片。我多次向龙山信访多个部门反映过一直没有正确答复。后反映到龙山土地所被受理。经龙山土地所调查取证,我反映的一切属实,才做出了处罚决定。只罚了点钱没有没收归村,我希望有关领导尽快落实还东南贡村民一个公道。

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称:1.请按照即自然资源罚字(202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2.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没收在非法土地上的建筑设施等一切归村集体。4.以养殖名义占地盖厂房是实事,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牟取暴利,应没收所有非法所得并追究责任。5.案涉决定书作出后至今十四年了为什么没有移送纪委。6.刘某某提交的罚款单是2022年6月15日,十一年后交为什么没有3%的罚款。7.2011年罚款单不清楚,代收机构什么意思,无2024年罚款单。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复议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本案中,答复人对刘某某违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此行政行为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申请人提起答复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案件的前提条件是向答复人提出过申请,答复人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不予答复。申请人未向答复人提出过申请,因此,本案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其复议请求。二、申请人与其申请事项无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称刘某某违法占其耕地,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的五个地块显示,答复人针对刘某某违法占地行为作出的处罚不涉及申请人的承包地。因此,申请人与答复人的处罚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要求答复人履行保护其土地使用权的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针对申请人称刘某某违法占其土地的行为,答复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予以处罚,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答复人在巡查中发现刘某某涉嫌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建厂房。2011年10月26日,答复人对刘某某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06年4月,刘某某未经批准占用龙山街道办事处东南贡村集体土地建厂房,占地面积4485平方米(合6.73亩)。答复人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即国土罚字[2011]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44850元的罚款,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012年6月15日,刘某某已将罚款缴清。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事项,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贵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查:因刘某某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房的违法行为,2011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即国土罚字[2011]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刘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归还村集体。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4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4485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捌佰伍拾元整。2012年6月15日,刘某某缴纳罚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落实案涉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11月7日,提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缴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通过被申请人提交的勘测定界图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所称的违法占地情况,不涉及申请人本人的土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案涉违法占地是否已履行法定职责之间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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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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