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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460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的即自然资源罚字(2024)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的即自然资源罚字(2024)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即自然资源罚字【2024】50号《青岛市scmxtz区自然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案涉土地使用问题系历史遗留问题,申请人曾与村委达成协议,村委同意申请人承包使用案涉土地因此申请人不属于非法占地。其次,案涉土地上原本建有房屋,申请人仅是在原有老房子的基础上进行修缮装修使用的,申请人无非法占有土地的主观意愿。再次,申请人并未占用1749平方米的土地,被申请人的认定有误。最后,2016年被申请人就案涉土地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基于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次不应予以处罚。综上所述,即自然资源罚字【2024】50号《青岛市scmxtz区自然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即自然资源罚字〔2024〕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2024年8月7日,答复人接群众举报,孙某某在大信街道西孙唐庄村村东涉嫌非法占用孙唐庄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硬化地面。经核查,2019年8月,申请人孙某某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孙唐庄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硬化地面,用途为办公、仓库,面积1749平方米(合2.62亩),现已建成,地类为农用地1749平方米(其中,农村道路6平方米,坑塘水面174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答复人向申请人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后,答复人经全面调查审理,孙某某非法占地事实成立,并依法下达了即自然资源罚听字〔2024〕5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即自然资源罚告字〔2024〕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收到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经全面审查后,2024年9月11日,答复人依法下达了即自然资源罚字〔2024〕2024]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二、答复人作出的即自然资源罚字〔2024〕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针对申请人孙某某非法占地的事实,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参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和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青自然资规(规)[2020]2号}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即自然资源罚字〔2024〕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三、关于申请人主张的“2016年被申请人就案涉土地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基于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次不应予以处罚”的主张不成立。经查,申请人2006年3月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西孙唐庄村集体土地建房,答复人2015年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即国土罚字〔2015〕244号),处罚面积300平方米,地上建筑物为老式瓦房。而即自然资源罚字(2024)50号处罚认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处罚面积1749平方米,地上建筑物为新式房屋及硬化路面。以上两次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之处,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因申请人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孙唐庄村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即自然资源罚字(2024)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49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49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74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玖佰捌拾元整。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2024年11月8日,提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4年修正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后对申请人占地的情形进行核查,申请人确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孙唐庄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硬化地面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后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申请人于2006年3月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西孙唐庄村集体土地建房的情况,被申请人曾作出即国土罚字(2015)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该处罚面积300平方米,地上建筑物为老式瓦房,而案涉的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处罚面积1749平方米,地上建筑物为新式房屋及硬化路面,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关于申请人称案涉土地系村委同意申请人承包的主张,因无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的即自然资源罚字(2024)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的即自然资源罚字(2024)5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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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