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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6]5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温泉派出所
第三人:李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温)不罚决字(2025)30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12月26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温)不罚决字(2025)30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依法处罚李某某;温泉派出所办案人员执法不公、不作为乱作为,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申请人称:2025年9月13日18点左右,scmxtz区温泉街道青岛某某别墅男业主(金某某)在物业服务中心门口散步,(该业主之前家中违建堵门报警过)正好碰见物业项目经理周某某(本人)和物业秩序部中队长史某某(证人),该业主随即向我们反映前天物业人员把其种在公区的菜给毁坏的问题,我们给与业主耐心解释,物业并不知情是该业主种植的,是由于有业主投诉公区种菜的问题,所以我们物业及时进行清理和整改,但是业主认为是物业在针对他,又提出物业费的打折问题等等,怎么解释也不听,随即对我破口大骂,没完没了,不一会,该男业主的妻子(李某某)气冲冲的拿着木棍树枝凶器过来对我又打又骂,扬言有关系有人把我要送进监狱,威胁恐吓说我的家人有三个儿子等等,猖狂至极,随后物业中队长史某某进行阻拦,没有拦住就打了我的腿部,随后我浑身发麻,精神恍惚,非常害怕,坐在地下起不来,本人当时就进行报警(所有监控录像证据都有),随后本人去医院检查和住院,进行伤情鉴定,却没有鉴定为轻微伤,本人对鉴定结果也提出异议,然而至今本人没有收到李某某的任何赔礼道歉和赔偿!李某某之前还去本人的公司总部威胁恐吓公司的领导,本人证据都有,现在把我的工作也闹丢了,导致本人成了无业游民!李某某作为党员,多次进行违建违法堵门等,现在竟然公然恐吓威胁和打人,本人各类证据都有!然而本人在2025年12月20日收到温泉派出所的处理结果,竟然对李某某不予任何处罚的决定,本人不服,严正抗议执法不公!依法提出复议!李某某用凶器打了我的身体,对本人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至今还有头晕恶心手抖等症状,身体和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和刺激,不定时的去住院治疗!心跳加剧,并且派出所出警后李某某依然态度恶劣,大摇大摆回家。至今没有任何的赔礼道歉和赔偿,嚣张至极!扬言有关系,难道党员可以随便各种违法,随便打人吗?有关系就可以不给她处罚了吗?还有没有公平公正可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李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殴打恐吓威胁他人,视频和证人等相关证据确凿,证据链完整,甚至涉嫌寻衅滋事!影响非常恶劣,态度猖狂至极,已涉嫌违法犯罪!并不属于情节轻微,派出所竟然定性为情节轻微,不予任何处罚的决定,简直没有天理,我要求政府做主!各类检查费和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依法由李某某承担,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依法对李某某进行处罚罚款和拘留!不要包庇打人者,如果这么恶劣都不给予拘留罚款,简直没有天理,请公平公正依法处理李某某!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被申请人称:一、我所做出的青即公(温)不罚决字[2025]30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期限。1、我所作出的青即公(温)不罚决字[2025]30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2025年12月19日对违法行为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我所做出的青即公(温)不罚决字[2025]30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9月13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在温泉街道办事处恒大悦珑台小区物业门口与恒大悦珑台小区物业经理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李某某用树枝击打周某某左大腿处,经法医鉴定,周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报警人周某某的陈述违法行为人李某某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三、我所做出的青即公(温)不罚决字[2025]30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经我所调查并查明,李某某有殴打他人违法行为,因情节特别轻微。2026年12月19日,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该不予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所述,我所做出的青即公(温)不罚决字[2025]30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复议过程中,经电话联系第三人,第三人明确表示不参加行政复议审理。
复议过程中,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称:一、被申请人执法存在严重不公,涉嫌包庇违法行为人。1、违规说情与偏袒:报警当日,出警民警孙振辉到达现场后,被李某某丈夫金某某叫至一旁私下交谈,本人隐约听到金某某提及相关人员及关系背景,民警孙振辉频频点头,随后执法态度骤然转变,当场劝说本人“没啥事就算了,小事不要追究了”,明显存在违规压事、偏袒违法行为人的情形。2.背景干扰执法:结合李某某在殴打本人过程中扬言“她家有关系,要把我送进去坐牢”“小心家里三个孩子”等恐吓威胁性言论,本人有充分理由怀疑:金某某、李某某夫妇利用其女儿金炜鑫在青岛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担任辅警的职务便利,违规说情打招呼,严重干扰正常执法办案,破坏执法公正。恳请纪委、公安机关等部门对该违纪违法线索予以严肃彻查,维护司法执法公信力。二、派出所制作笔录避重就轻,遗漏恐吓威胁等关键违法事实。李某某在实施殴打行为的同时,对本人进行了持续的语言恐吓与威胁,该事实有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确凿证据予以证实,但办案民警在制作问询笔录时,未对恐吓、威胁等相关事实进行详细询问与记录,刻意回避相关违法情节,属于典型的故意偏袒、避重就轻、执法不公。此外,李某某存在违法前科:2021年6月22日,李某某因家中违建阳光房,在物业人员正常把控违规材料进入小区时,对物业人员破口大骂,态度恶劣,随后与其女儿金炜鑫用两辆小轿车在小区大门进出口长时间堵门,严重破坏了小区正常秩序和物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报警后才挪开。李某某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和中共其女儿金炜鑫作为青岛市公安局辅警,两人知法犯法,在小区进行违建、侵占公区绿地种菜、恶意堵门恐吓威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狂妄至极,由此可见已经不是初犯!(相关照片视频证据见附件2光盘)三、李某某笔录内容前后矛盾、与事实严重不符,派出所未予查实反而变相包庇。李某某属于持械、凶器殴打他人,针对作案工具(树枝)的陈述笔录多次前后矛盾第一次笔录称使用长约4厘米、直径2毫米的树枝;时隔一个月的第二次笔录竟改为长40厘米、直径2毫米;最终笔录仍表述为长约40公分、直径2毫米。结合现场清晰的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可见,作案树枝实际长度不低于1米、打人的树枝最大直径至少2厘米以上,(可以让专家结合监控视频进行比对鉴定)按照李某某口供所描述的打人树枝与实际根本不符合,李某某作为本科毕业高级知识分子人员,不可能不清楚自己拿的树枝长短粗细,明显是满口谎言、逃避责任、不正视事实,按照基本认知和常识也不可能出现此类基本事实错误,充分说明李某某和被申请人是在故意弱化作案凶器,作为最基本的疑点,被申请人却未予以核实和查明真相。更为恶劣的是,殴打行为发生后,其丈夫金某某故意将李某某的作案树枝带离现场并丢弃至草丛中,毁灭关键作案凶器(相关监控视频见附件1光盘),这也足以说明确实是对我进行了殴打,作贼心虚才把树枝木棍扔掉。上述李某某笔录内容与客观事实视频证据严重相悖,缺乏基本的事实逻辑与严谨性,足以证明派出所变相为李某某辩解避重就轻、偏袒包庇违法行为。四、李某某蓄意滋事、恶意骚扰本人工作单位,派出所拒不采纳关键证据。李某某因之前蓄意借故滋事,擅自前往本人工作单位总部闹事,并多次恐吓、威胁公司领导及工作人员,其行为直接导致本人工作发生重大变故、被迫失业。与本案牵连和关系重大,本人已将相关证据提交办案民警,但拒不采纳该关键证据,依旧为李某某避重就轻,开脱罪责,其执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本人合法权益。五、本人系履行工作职责遭受侵害,李某某多次违法在先。本次冲突并非普通生活琐事纠纷导致,而是李某某长期存在小区违法圈占公共绿地种菜、违法搭建阳光房、违法饲养家禽等违法行为,引起邻居的民愤投诉,物业员工和部分业主邻居均可做证!本人作为小区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小区环境维护的工作职责时,遭到李某某的追逐、拦截殴打、恐吓威胁等行为,李某某作为中共党员,毫无党性可言,行为极其极端恶劣粗暴野蛮。是李某某自身多次违法在先,还倒打一耙报警说我损毁了她家种的菜,要求我进行赔偿,简直是无耻张狂至极,本人始终无任何过错与过失。此外,结合之前违法堵门和李某某此前曾以“物业费不给打折就持续闹事”威胁本人,长期怀恨在心,本次殴打、恐吓威胁等行为系借故生事、蓄意报复,性质影响极其恶劣。(相关情况社区居委会邱世恩主任和物业工作人员也可以做证。)事件发生在小区物业门口,属于公共场所,该行为对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安全感造成了严重恶劣的影响,并且对外扬言宣称我是该打!打人以后依然不思悔过,依然嚣张至极,态度恶劣,并且夫妻二人还去邻居家上门闹事,(相关业主报过警均可出庭做证!)李某某一系列违法行为,对我本人的名誉、身体和心理造成了巨大伤害!六、殴打事实确凿,派出所变相引导本人接受法医鉴定结果,偏袒违法行为人。本人确被李某某持树枝凶器殴打,被打后当即半身发麻、身体疼痛不适,本人已经坐地不起,但是李某某还在疯狂持续对本人进行不法侵害,故意伤害的行为没有停止,保安队长一直在拦着,极度嚣张恶劣,如果后面拦不住其后果不堪设想!随后本人第一时间报警。因遭受殴打、辱骂、威胁恐吓惊吓后,本人精神恍惚、浑身疼痛难受,回家后出现皮肤痒痛、身体瘀青等症状,随即医院检查,申请法医鉴定,大腿瘀青鉴定结果派出所却不给认定。本人对法医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后,办案民警非但未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反而与本人拉关系、做工作,告知“重新鉴定结果一致、无意义”,导致本人因不懂相关规定未能再次申请鉴定。结合现场监控可见,保安队长史某某年轻力壮,拦了很久都没有阻拦住李某某的殴打行为,足以证明其侵害行为的疯狂程度与危害性,李某某辩称“未打到”与客观事实完全严重不符,派出所纯属刻意偏袒。退一万步讲,即便法医鉴定“不构成轻微伤”,也不等于“无伤害”,根据本人的就医住院记录、伤情照片等,足以证明实际伤害程度和影响。用树枝击打属于主动攻击行为,完全属于持械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一个大男人拦都拦不住,并非无意触碰,主观上存在明确的伤害故意。另外本人在被打之前,也就是2025年6月20日因强直性脊柱炎住院4天,出院医嘱写明:注意休息,规律作息,避免熬夜,避免焦虑、情绪波动,避免烟酒,避免感染,适量活动,避免超负荷活动等及时复查治疗。本人在2025年9月13日李某某对本人实施追逐、拦截殴打、恐吓威胁等行为后,身体和心理各方面出现了巨大问题,直接的导致本人诱发了强制性脊柱炎,加重了病情,随即住院治疗。李某某对本人的一系列不法侵害对本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性质极其恶劣!被申请人却无视我提供的相关证据!(请见附件3光盘就医记录和打人的监控视频)。七、李某某未承担任何责任,被申请人定性“情节轻微”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李某某多次违法在先,无正当理由对本人恶意实施追逐、拦截殴打、恐吓威胁等行为后,至今未向本人作出任何赔礼道歉,未赔偿任何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人因遭受其追逐殴打、恐吓威胁惊吓后,出现严重身体不适与精神创伤,在齐鲁医院住院治疗,病历明确记载病情与侵害行为的直接性间接性关联;(请见附件3就医记录光盘)在做笔录期间曾两次呕吐、呼吸困难,浑身哆嗦,派出所民警均在场见证。至今本人仍存在不由自主的哆嗦、半身麻木、精神恍惚、头晕恶心、失眠厌食、情绪低落,做噩梦等症状,身体和心理遭受巨大伤害,至今一直在吃药治疗,未康复!被申请人无视上述全部事实,执意将李某某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定性为“情节轻微”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完全违背法理与情理,严重偏袒违法行为人,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定职责。八、法律依据与结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存在包庇袒护违法行为人、避重就轻、违规压事、拒不采纳关键证据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有充分理由怀疑其因李某某女儿金炜鑫的辅警身份受到违规干预。李某某属于随意持械、持凶器殴打他人、并恐吓威胁、蓄意滋事、追逐拦截本人进行故意人身攻击伤害、骚扰单位导致本人失业,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为,并且之前还有多次违法行为,基于以上,李某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非常恶劣,给本人的名誉、身体和心理造成了巨大伤害!且事后至今拒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未取得本人的谅解等补救措施和情形,完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基于李某某的以上各类违法事实,完全适用于“情节较重”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执法程序不公。原决定作出前,未依法充分听取本人作为被侵害人的意见,也未就“不予处罚”的理由向本人作出充分明确合理的说明,程序存在重大纰漏瑕疵。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支持本人的复议请求,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处理,并严肃查办相关办案民警的违纪违法行为。若本人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本人必将依法通过行政诉讼、信访等途径继续维权,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到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2025年9月13日18时许,该在青岛市scmxtz区温泉街道办事处恒大悦珑台小区物业门口被一女业主用树棍打在左大腿处,将其打伤。2025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2025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取《询问笔录》。202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向史某某提取《询问笔录》。2025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向于宗光提取《询问笔录》。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向金某某提取《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1日、11月11日、12月9日、12月19日,被申请人先后向第三人李某某提取《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本案办案期限三十日。2025年10月24日,经法医鉴定,申请人之损伤程度属不构成轻微伤。2025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取《询问笔录》。2025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询问笔录》《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该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规定:“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工作流程......2.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2025年9月13日18时许,李某某在温泉街道办事处恒大悦珑台小区物业门口与恒大悦珑台小区物业经理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李某某用树枝击打周某某左大腿处,经法医鉴定,周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认定李某某有殴打他人违法行为,因情节特别轻微,根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但应当指出的是,申请人于2025年9月13日向被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5日予以立案,被申请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该系疑难复杂案件,其受案审查超过24小时,程序轻微违法。
另需说明的是,申请人复议请求中“温泉派出所办案人员执法不公、不作为乱作为,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该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温)不罚决字(2025)300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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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