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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青岛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科室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将执法公示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与范围:
(一)事前公示
根据职责及分工,相关科室负责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1.本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
2.本机关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流程、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
3.本机关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4.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5.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事中公示
根据职责及分工,相关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亮明执法证件,依法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2.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
3.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三)事后公示
根据职责及分工,相关科室负责将下列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1.“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2.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相关科室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制定公开信息内容,结合各自职责编制有关清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等,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公告、公报或者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scmxtz区政府政务网站、区教育体育局政务网站、作为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
第八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相关科室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条 相关科室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教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对不按要求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违反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相关科室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二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相关科室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更正不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经行政执法机关审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教育体育局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