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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scmxtz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上半年行政执法结果公示(七中队)
发布日期: 2026-07-02

青岛众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2026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岛众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车间现场工人张琦、高中青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进行焊接作业。经调查了解,张琦、高中青为该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处罚依据:  青岛众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编号99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有2 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B裁量档次,结合该公司总体安全现状、违法事实、情节程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青即)应急罚〔2026〕3号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2/27

处罚机关:青岛市scmxtz区应急管理局


大连博信汽车零件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2026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连博信汽车零件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该公司2024年3月4日以来共有新进从业人员2人(王庆超、宋书荣),岗前安全培训时间少于24学时;2.未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保鞋)。该公司存在“1.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2.未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该公司的第1项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编号93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该公司涉及2人次,属于第A裁量档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涉及3人以下的”,结合该公司总体安全现状、违法事实、情节程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的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编号22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该公司未为2人提供1种劳动防护用品,属于第A裁量档次“未为 3 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种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该公司总体安全现状、违法事实、情节程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拟对上述两项行为合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青即)应急罚〔2026〕11号

处罚结果: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4/2

处罚机关:青岛市scmxtz区应急管理局


青岛三龙汇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  2025年6月23日,青岛三龙汇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2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职工违规搭乘轮胎式装载机(以下简称:装载机)铲斗,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教育培训缺失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企业存在漏报。

2026年2月9日,我局接到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关于《scmxtz青岛三龙汇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6·23”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即政字〔2026〕4号),区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青岛三龙汇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完善,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编号140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造成1 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 人以下重伤,或者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 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属于B裁量档次,结合该公司总体安全现状、违法事实、情节程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青即)应急罚〔2026〕SG1号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伍拾柒万元(¥570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4/21

处罚机关:青岛市scmxtz区应急管理局

 

青岛新和盛餐车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新和盛餐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喷漆间升降机电气线路未采取防爆措施(《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2.危险化学品(油漆和稀料)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3.车间现场工人吴国光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焊接作业,经调查了解,吴国光为该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该公司存在“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行为。

处罚依据:该公司的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编号18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该公司涉及的设备为1台(套),属于第A裁量档次“有1 台(套)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结合该公司总体安全现状、违法事实、情节程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的第2项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编号240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该公司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属于第A裁量档次“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结合该公司总体安全现状、违法事实、情节程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的第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编号99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该公司涉及的人员为1人,属于第A裁量档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有1 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该公司总体安全现状、违法事实、情节程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拟对上述三项行为合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青即)应急罚〔2026〕17号

处罚结果:三项违法行为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元(¥77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5/26

处罚机关:青岛市scmxtz区应急管理局

 

青岛迅捷德鑫数控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岛迅捷德鑫数控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车间现场工人高红军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进行焊接作业。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处罚依据:青岛迅捷德鑫数控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编号99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该公司涉及的人员为1人,属于第A裁量档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有1 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该公司总体安全现状、违法事实、情节程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青即)应急罚〔2026〕25号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6/3

处罚机关:青岛市scmxtz区应急管理局


青岛金源涌赫机械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2026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岛金源涌赫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静电喷粉岗位爆炸危险区域内1处急停开关为非防爆型”的行为。

处罚依据:  该公司“静电喷粉岗位爆炸危险区域内1处急停开关为非防爆型”的行为不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23)第4.2.1条 强制性条款“喷粉区按的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应按GB50058的规定划分,各类喷粉室的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参见附录A。”、《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23)第4.7.2条 强制性条款“21区、22区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防尘(隔尘)型电气设备 ,且选型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编号18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涉及1台,属于第1裁量档次“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该公司总体安全现状、违法事实、情节程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青即)应急罚〔2026〕32号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6/29

处罚机关:青岛市scmxtz区应急管理局


青岛众润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2026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岛众润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丁烷)从事生产,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和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编号81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该公司未进行安全评价超期30 日以内,属于第A裁量档次“未进行安全评价超期30 日以内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结合该公司总体安全现状、违法事实、情节程度,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一般情形,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青即)应急罚〔2026〕48号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6/30

处罚机关:青岛市scmxtz区应急管理局


青岛腾骏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2026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岛腾骏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喷粉区进行静电喷涂作业,使用天然气的燃烧机燃气总管设置的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编号114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未对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属于第A裁量档次,结合该公司总体安全现状、违法事实、情节程度,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一般情形,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青即)应急罚〔2026〕35号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6/30

处罚机关:青岛市scmxtz区应急管理局

 

青岛罗斯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 2026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岛罗斯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铸造车间熔炼炉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编号18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涉及1台,属于第A裁量档次“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该公司总体安全现状、违法事实、情节程度,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青即)应急罚〔2026〕45号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6/30

处罚机关:青岛市scmxtz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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