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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方氏兴磊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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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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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江西省方氏兴磊木业有限公司(青岛厂区)调漆间没有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GB6514-2023)第 6.2.2.2 条:“调漆室应设置不燃烧、不产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调漆室应配置消防器材。使用闭杯闪点不大于60 ℃的易燃溶剂的调漆室的照明及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规定,该公司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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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江西省方氏兴磊木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第18号第A档“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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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青即)应急罚〔2026〕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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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对江西省方氏兴磊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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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2026/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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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青岛市scmxtz区应急管理局 |
青岛红星电机配件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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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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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青岛红星电机配件厂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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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青岛红星电机配件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第114号第A档:适应条件为“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标准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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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青即)应急罚〔202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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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对青岛红星电机配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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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2026/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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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青岛市scmxtz区应急管理局 |
青岛金泳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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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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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青岛金泳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1台燃烧机)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五)项,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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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青岛金泳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第114号第A档:适应条件为“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标准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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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青即)应急罚〔2026〕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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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对青岛金泳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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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2026/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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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青岛市scmxtz区应急管理局 |
青岛新禾众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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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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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青岛新禾众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一台在用的风机电机皮带轮转动部位缺少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第6.1.5条“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均应设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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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青岛新禾众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第18号第A档:适应条件为“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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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青即)应急罚〔2026〕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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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对青岛新禾众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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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2026/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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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青岛市scmxtz区应急管理局 |
青岛润祥美家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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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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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青岛润祥美家木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1、家具车间和实木车间除尘系统互联互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2、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上午检查时,木门车间内东南侧有堆积的粉尘、实木车间砂光机北侧布袋附近地面及北墙窗户上积尘未清理、打磨区地面积尘未清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3、打磨区采用风机直排室外集尘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4、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1未设置通风装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5、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2未设置通风装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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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青岛润祥美家木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第114号第C档:适应条件为“未对7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者3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标准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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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青即)应急罚〔2026〕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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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对青岛润祥美家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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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2026/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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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青岛市scmxtz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