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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政复决字[2025]95号
发布日期: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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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95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2月20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案件审理期限三十日。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理我向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反映的因政府过错导致我的生活、生存困难,寻求临时经济救助养老等问题,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不依法履行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7日内依法履行职责(或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通过青岛市政务电话向被申请人提交反映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明知侵占了我回迁安置房多年没有对我进行安置,导致我经济困难,却一直拖延履行、拒绝职责对我进行经济、养老救助,并且我多次请求约见潮海街道办主任要求对我进行安置和养老、经济困难救助,对方都以没时间拒绝见面行政机关不仅行政不作为,而且是消极行政不作为,渎职、拖延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申请。2025年2月10日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履责申请。二、被申请人拖延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如信息公开为20个工作日,投诉举报一般为60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然而1.被申请人直至2024年2月11日下午才首次电话联系申请人核实情况,已明显超出合理期限(被申请人联系的电话0532-87555382)2.截至本申请提交之日202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仍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或处理决定;3.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程序混乱,被申请人在向我电话联系中谎称从2025年1月14日接到文件内容至2月11日期间多次有工作人员联系我一直打不通电话,但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具体联系我的时间及联系电话号码,我无法去电信部门调取通话记录核实被申请人所述是不是真实履责过;同时,被申请人未明确处理进展、行政机关内部工作都没协调明白,程序混乱,自己的思维逻辑都紊乱还要再去内部核实,拖延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持续受损。(有通话录音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责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等。

2025年2月21日申请人提交补充意见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我是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无法证明拥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返还的前提是要先拥有物权才能有返还请求权。要返还也应该是返还给民事遗产权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妨害了我取得置换的不动产,还对我提起虚假诉讼;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编: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原则: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交付不动产(如交钥匙)仅转移占有,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注: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交付是履行行为。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不仅七八年没有交付我的安置房也没有对我进行任何补救措施及社会养老福利保险等经济救助,反而通过虚假民事诉讼要求我返还不属于其所有的不动产位于青岛市scmxtz区古城C1区安置区C10号楼303户房屋和2号楼2403户两处回迁安置房,并且我与潮海街道办事处在2013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因家庭人口众多需要更大面积的房屋满足生存居住,在原房屋面积基础上又自费增加了购买安置房面积,也被潮海街道办事处非法侵占去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土匪、强盗明抢无异,是行政机关疯了还是行政机关里的领导们穷疯了?还与法院勾结让抢劫行为合法性。潮海街道办事处侵犯了我的不动产物权,我要求潮海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拆迁安置补偿职责。

复议过程中,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称:根据2025年2月20日提出的申请,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3月7日作出的答复内容,申请人提出如下意见: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经核实,事情具体经过如下:1、2015年1月9日,申请人及其女儿胡兰兰的手机号码15020049996致电青岛市“12345”政务服务电话,反映古城回迁房两套被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自2017年侵占至今,是投诉举报政府行政机关不作为、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经济救助职责,并非咨询”12345“政务服务电话,也不是咨询被投诉举报单位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有2025年4月15日申请人向12345政务电话核实通话录音为证)办事处和村庄工作人员在1月10日接到上级派发的办理单位后,于1月15日前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均未接通。被申请人未通过有效证据证明依法履行了职责。第一项最后一句“申请人胡某某及其女儿表示暂时不想申请救助。“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明申请人暂时不想申请救助,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机关竟然颠倒黑白,满嘴放炮,政府的脸和公信力都被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放在臭水沟反复摩擦。提供不了就是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欺上瞒下。第二项,第一句“本案中,申请人系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向行政机关进行咨询……”是向12345政务电话投诉举报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并非咨询,(有2025年4月15日申请人向12345政务电话核实通话录音为证),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行政机关不仅眼瞎而且还是一帮草台班子,请问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复议被申请人是谁?理解能力差成这样是怎么取得政府编制坐在政府行政楼里滥竽充数瞎逼逼的,是花钱买进去的吗?山东省是考公大省,请复议机关再全面审查一下这帮打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草包是怎么进入政府系统的,答非所问、驴嘴不对马唇浪费老百姓纳税钱的。第三项“申请人未向答复人正式递交社会救助申请材料,答复人与其不存在履职关系……,”被申请人不是在第一项中已经满嘴放炮答复了申请人胡某某及其女儿表示暂时不想申请救助吗?不就说明申请人拿着书面经济救助履责申请书到scmxtz区潮海街道办公室吗?并且申请人也已向被申请人通过政府邮箱发送了书面经济救助履责申请书,在提出复议申请时也提供给复议机关了,是复议机关没给这个证据吗?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瞎逼逼,惹是生非,挑拨申请人与复议机关及12345政府热线关系,歪曲事实,第二段内容中:“(即政办发[2020]44号)的相关规定,镇街职责为:………指导村(居)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申请人及其女儿向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及其负责人村主任寻求过经济救助,新建村委会的公章、党章等属于新建村委会等各种公章都被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私自扣押了,如何让村委会开展社会救助?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街道办有什么权利和法律依据可以私扣村民自治组织的公章,是想用来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然后甩锅给村民自治委员会及村主任背锅吗?街道办无耻下作、权力滥用、权大于法,这帮草台班子咋不上天?内容中:按需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如何按需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潮海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释明,让老百姓拿多少钱去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内容中:”本案中,无论申请人是1月9日拨打市民服务热线咨询,还是2月10日到潮海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现场申请,……”潮海街道的答复是不是与第3项答复内容矛盾冲突?政府信息公开中潮海街道办事处的邮箱,潮海街道办事处是从来都不看,都不用,欺上瞒下,流于形式的工作?除了瞎逼逼,喊着响亮口号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好公仆,吃空饷,占着空位屁事没干点。内容中:“另外,申请人在潮海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反映的房屋补偿的问题,不属于民政业务范畴”。潮海街道办事处是不是没脸说明什么对申请人什么房屋补偿问题?2013年7月13日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协议》,祖宅置换了两套90平方米位于古城回迁安置房,2016年房屋交给申请人,2017年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出尔反尔,违背公序良俗,向scmxtz区人民法院虚假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房屋还有拆迁补助款等,与审判法官勾结串谋,隐藏判决书至2023年向scmxtz区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去了,导致申请人全家露宿街头多年,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这帮子草台班子是不是想钱想疯了,还是穷的也露宿街头了,都惦记上老百姓的房子了,请scmxtz区人民政府一块给潮海街道办事处这一帮子领导们一块救助他们,别让他们穷的整体想法惦记老百姓手里的这点私产。综上,请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全面审查scmxtz区潮海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救潮海街道辖区内老百姓水深火热。

被申请人称: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1、经核实,事情具体经过如下:2025年2月10日上午11点许,申请人胡某某及其女儿到潮海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要求给申请人办理低保,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告知其申请社会救助需按照救助流程填写档案,并提交相关资料,需核实申请人胡某某及两名子女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胡某某及其女儿表示暂时不想申请救助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未正式向答复人提出救助申请、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答复人不存在履行职责的可能性,且答复人也从未针对救助事宜向申请人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1月13日通过青岛政务电话反映“被申请人侵占申请人回迁安置房多年没有对申请人进行安置,导致申请人经济困难,被申请人一直拖延履行职责对其进行经济养老救助”等,且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向被申请人现场书面提交履责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才首次联系申请人核实情况,截至2025年2月17日,被申请人仍未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另经查明,2025年1月9日,申请人通过12345政务热线反映“家住scmxtz区蓝鳌路古城某区某号楼,因回迁房屋被占,咨询如何办理经济困难证明进行临时救助,请责任部门落实处理”。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履责申请书》《scmxtz区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单》《补充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1月13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责,又于2025年2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责申请书,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构成未履行法定职责。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申请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方式反映相关情况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于2025年2月10日当面向被申请人提交过案涉《履责申请书》,综合被申请人答辩所称的“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正式递交社会救助申请资料”,申请人阅卷后也未补充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向被申请人提交过案涉《履责申请书》。因此,应当认为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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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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