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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5]第77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日作出的编号为3702151324426385《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不服,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2月20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702151324426385《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5年2月2日18时5分,本人驾驶车牌为鲁 UL259U的小型车辆经过scmxtz区天山一路与平安三路路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拍照,并收到交警部门信息说不按信号灯规定通行,并扣6分、罚款 200 元。申请人认为天山一路与平安三路信号灯设置复杂,信号导向不清晰,存在严重的交通误导性。具体事由如下:1.本人驾驶车辆通过时,东西方交通信号灯向为红灯,无车辆通行;与此同时,天山一路北向南方向的右侧灯笼下方也有绿灯常亮,并且计时器为绿色数字,所以此时本人判定天山一路北向南方向信号灯应按照绿灯指示,故驾驶车辆通过。并且第1.2.3张照片东西方向车辆静止,东西方向为红灯,那么南北方向也应为绿灯,由以上理由做出判断可以同行!红绿灯也应存在故障!2.天山一路北向南方向与平安三路路口安装4处信号灯,信号灯指示不清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中的规定相悖。本人驾驶车牌为鲁UL259U的小型车辆行驶于天山一路北向南方向,经过scmxtz区天山一路与平安三路路口,直行为红灯,但是红灯两侧均为绿色标识,而且信号灯杆的西侧还有两个指示灯,其中一个为红色、一个绿色,一个路口两个红灯亮、两个绿灯亮、一个绿色计时器,很容易让人产生误判,特别是对路况不熟悉的外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中的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天山一路与平安三路口信号灯不满足交通信号灯保持清晰、准确的规定,严重干扰驾驶人员的行驶判断。故申请撤销2025年2月2日18时5分对申请人车牌为鲁UL259U违反信号灯的行政处罚。撤销扣6分并退还200元罚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补充意见称,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答复为交通违法实施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合法适当,但未就信号灯设置规范、清晰、醒目、准确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具体事由如下:1.《GB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与安装规范》第7.3.4条规定:道路路段为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应增设至少一个信号灯组合;第7.4.1条和第7.4.2条规定中均提到:若设有中央隔离带,可根据需要在中央隔离带内增设一个信号灯组合。天山一路为双向10车道,仅有一处信号灯组合,未在中央隔离带内增设一个信号灯组合,不符合第7.3.4条、第7.4.1条和第7.4.2条的规定。2.本人驾驶车辆通过时,东西方向为红灯,无车辆通行,信号灯常规设置不应东西和南北方向同时为红灯(特殊情况除外),而南北方向有常亮绿灯,且计时器为绿色数字,在信号灯组指示不能覆盖所有车道的情况下,进一步影响了驾驶人的判断, 并驾驶车辆通过。基于以上原因,请求撤销2025 年2月2日18时5分对申请人车牌为鲁UL259U违反信号灯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简称“违反信号灯规定”)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调取案涉路口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录像,2025年2月2日18时05分00秒至03秒直行信号灯绿灯闪烁3秒,18时05分03秒至18时05分06秒亮黄灯3秒后转换为左转车道绿灯,直行车道信号红灯。18时05分20秒时,申请人驾驶鲁 UL259U号小型轿车沿直行车道越过停止线行驶,此时左转车道绿灯直行车道红灯,信号灯倒计时器显示还有4秒,18时05分23秒时到达对面人行横道处。申请人驾车在其行进方向信号灯为红灯时,应在停止线外等待放行信号,申请人未停车等候,继续驾车行驶通过路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记录,违法照片清楚。民警对该条违法予以认真审核,确认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案涉路口信号灯设置规范、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GB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申请人驾车行驶车道上方信号灯为机动车信号灯;信号灯杆安装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道处安装人行横道信号灯。2.我大队做出的处罚合法适当:因申请人刘某某驾驶鲁UL259U号小型轿车“违反信号灯规定”的交通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罚款20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驾驶证记6分,被处罚人刘某某于2025年2月9日9:40通过互联网平台(交管12123)自行处理。综上所述,申请人“违反信号灯规定”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做出的处罚决定合法适当、程序正当。为此,请求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编号为370215132442638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以下简称电子凭证)显示,2025年2月2日18时05分,申请人驾驶鲁UL259U号小型轿车在scmxtz区天山一路与平安三路路口存在违反信号灯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2月9日,申请人对该处罚进行了处理。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监控录像》《电子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2025年2月2日18时5分20秒至24秒期间,scmxtz区天山一路与平安三路路口北1处交通信号灯由北向南直行方向为红灯,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为绿灯。18时5分20秒,申请人驾驶鲁UL259U号小型轿车沿天山一路由北向南直行通过该十字路口,18时5分24秒越过对面人行横道,期间申请人未停止行驶,申请人存在不按照信号灯规定行驶的违法行为。2.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702151324426385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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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