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5]第79号
申请人:宫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的青即公(泉)强戒决字[2024]30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2月24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泉)强戒决字[2024]30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2024年1月曾在青岛强制隔离戒毒。因身体原因所外就医。7月份由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8月开始定期到辖区派出所(四方派出所)进行尿检和发检,尿检呈阴性,发检呈阳性。市北禁毒大队让我解释。因我未吸毒,所以怀疑与我服用的药物有关(本人患有多种疾病,高血压、冠心病、肝肺部多种疾病)。于是市北禁毒大队将我服用药品提取部分进行检测。本人在10月份向四方派出所朱所长要了两个检报,自己在家中把我入口的能怀疑的药物进行检测,发现一致服用的藏红花呈阳性。我立即向派出所朱所长和袁警官汇报了相关情况,朱所长让我立即停用,到了11月份的毛发检测我向朱所长重申了藏红花呈阳性的事实。12月5号下午3点左右,scmxtz禁毒大队四名民警到我家,在无任何理由与证据的情况下,强行对我进行毛发检测。我对他们说我的毛发呈阳性是因为服用藏红花所致,并请求他们与我辖区四方派出所联系,以证明我所说的事实。我没有吸毒,scmxtz民警拒绝了我的请求,我马上拨打“12345”政务公开电话寻求帮助,“12345”让与市北禁毒大队联系,此时scmxtz民警立即将我的手机控制,不让我与任何人联系。控制了我的人身自由,强行带我上了警车,带到了scmxtz办案中心。这时两名姓李的民警轮番对我说:“我们都知道你的身体情况是无法去戒毒所的,我们是为了完成任务和指标,你配合一下签个字我们就把你送回家”。此时我头晕眼花脑闷,我只想回家吃药,迷迷糊糊签了字。签完字后他们没有按所说的送我回家,而是将我关在办案中心。此时我的血压高达250多,我进入了昏迷状态,漫漫地失去了意识。当我醒来时,我已躺在scmxtz中医院的病床上。天亮了,已是12月6日早上了。我被强行体检,一路诱骗强行送到了青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综上所述,1.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我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2.对我家中的藏红花进行检测(此时本人没有能力和条件进行检测),以证明我所陈述的真实性。3.联系我辖区四方派出所朱所长和袁警官,证实我所说的事实。4.调取2024年年12月5日下午4点左右的12345政务公开电话录音,证明我所陈述的真实性。5.两名李姓办案民警诱骗和强行办案不合法理。6.在询问期间我曾多次提出我有高血压、脑闷头晕,两名李姓警官强行审讯,导致我休克,侵犯了我的人身健康权利。7.重新决定青即公(泉)强戒决字[2024]30004号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在阅卷后补充意见称,1.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第一项第二款所述不正当,本人是2025年2月2日在青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提交相关行政复议。2.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第四项所述情况“经询问相关专家”,应根据相关法律或工作规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或医学鉴定资质的相关报告。不应就争议关键问题,只采取询问方式。3.本人以极其诚恳的态度请求复议机关给予我与家人团聚的最后机会,我一定用我最后的余生回馈政府和社会。
被申请人称:1.我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024年12月6日,我局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当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2025年2月17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受理期限。2.我局作出的青即公(泉)强戒决字(2024)30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宫某某有吸毒嫌疑。2024年12月5日,我局禁毒大队会同龙泉派出所侦查人员在青岛市宁化路21号2单元502户将宫某某抓获,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宫某某毛发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调查,2023年10月26日,宫某某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4年7月4日,宫某某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申请人的陈述、吸毒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3.我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24年12月5日,民警依法将宫某某传唤至我局执法办案中心,依法提取了申请人的毛发邮寄至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在宫某某毛发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4年12月6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4.针对申请人提出质疑的有关情况。对申请人提出的藏红花导致其毛发检测呈阳性一事,经询问相关专家,藏红花不能导致毛发检测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综上所述,我局对宫某某做出的青即公(泉)强戒决字(2024)30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有吸毒嫌疑,当日予以立案,并于当日到申请人住处将申请人抓获。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传唤,制作传唤证。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提取被申请人毛发样本,并制作提取笔录。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的审批。2024年12月6日,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的毛发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鉴定意见书,申请人拒绝签字。针对申请人所述其因长期食用藏红花导致阳性的辩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复核,联系相关专家进行求证,食用藏红花不会导致毛发内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对申请人的辩解不予采纳。因申请人同时具备《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的情形,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告知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青即公(泉)强戒决字[2024]30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送达申请人及其家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23年10月26日,申请人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4年7月4日,申请人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复核记录》《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申请人提取的申请人毛发检材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被申请人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符合法律的规定。2.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立案、调查、延期、决定、送达等流程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另,关于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5年1月31日,经查询邮寄单号,该快件于2025年2月2日被快递公司揽收。2025年2月4日,本机关签收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材料,经审查后因需要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补正通知书,并邮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2025年2月15日,本机关签收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对补正材料进行审查后,本机关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未超过法定六十日的规定,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期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的青即公(泉)强戒决字[2024]30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