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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289号
申请人:隋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作出的青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215260055734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6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6月13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215260055734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请求对申请人酒驾的事实重新认定,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3.请求恢复申请人的驾驶资格或减轻相应的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13时59分许,驾驶车牌号为鲁UXX小型普通客车,在洪沟村南处,遇执勤交警。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我对交警同志一直非常尊敬并积极配合交警同志的工作,从未有任何抗拒行为,但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案件时存在不合理之处,故提起本次复议申请。事由如下:一、处罚过重,违反比例原则。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不隐瞒、不谎报相关信息。在后期整个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过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二、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执法记录仪未全程开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交被检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检查人对检查笔录有异议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公安机关对检查情况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三、行政执法程序错误。1.执法人员身份不明未出示证件。申请人被一名疑似交警人员要求吹气检测,但该人员自始至终未出示任何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执法的基本程序要求,使得申请人无法确认其执法资格,在此情况下被迫接受吹气检测,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整个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因此受到质疑。在本次执法过程中,被申请人在处罚之前未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严重错误,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理,申请人提出异议。2.未详细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详细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也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才知晓自己的权利。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四、法律适用错误。1.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呼气检测结果仅作为初步证据,需血液检测确认,仅凭呼气结果定罪的,证据不足。”仅吹气未抽血。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在酒驾检测程序中,呼气式酒精检测只是初步筛查手段,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才是认定酒后驾车的关键依据。3.《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明确规定,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认定醉酒驾车的最终依据,必须通过血液检测加以确认。五、应教育与处罚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申请人在此次事件发生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以自身经历向他人宣传酒后驾驶的危害。申请人已经通过实际行动进行自我教育和改正,在此情况下,应更侧重于教育而非单纯的严厉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平,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5年5月9日13时59分,申请人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UXX号小型轿车,在scmxtz区大信街道洪沟村南被scmxtz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测试,申请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69mg/100m1,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申请人确认后在呼气酒精测试单、告知单上签名。因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申请人驾驶证,申请人确认后当场签收。2.我大队做出的青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215260055734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理有据、程序合法。2025年5月9日下午,隋某某到案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阅读后签名确认。对申请人做出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告知申请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上亲笔书写“我不陈述我不申辩”内容并签名确认。因申请人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对申请人做出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驾驶证记 12分。同日,向申请人送达青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215260055734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申请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申请人当场签收。3.针对申请人提出其他问题的答复。我大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适当。因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大队对申请人做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驾驶证记12分,合法适当,处罚幅度适当。执勤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了查处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在酒精呼气测试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告知单上签字确认,也不具有法律规定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其他情况。因此,没有提取申请人血液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已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是公开发布。媒体及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均有宣传,提醒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申请人于2011年2月12日经考试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合格,领取驾驶证应知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申请人是一名有多年驾驶经历的驾驶员,应积极学习、遵守法律规定,安全驾驶车辆。综上所述,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充分,认定事实清楚;我大队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为此,请求scmxtz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9日13时59分,申请人驾驶鲁U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scmxtz区大信街道洪沟村南时,被申请人处执勤工作人员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69mg/100ml,申请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现场作出测试告知单,告知申请人法律依据、测试结果以及是否有异议等内容,申请人在告知单上签名确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等事项,制作告知笔录,申请人表示不陈述申辩,并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并送达申请人。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执法记录视频》《酒精呼气测试告知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六条规定,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申请人系被查获鲁UJXX轻型货车的驾驶人。2.经酒精呼气检测,申请人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9mg/100ml,申请人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适当,符合法律的规定。3.根据视频证据,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开启了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执法过程。现场执法人员身着制式警服,符合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形。4.在执法过程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是否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人表示不陈述申辩,并在告知笔录上签名确认,被申请人依法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因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不符合听证的情形,未告知申请人进行听证符合法律的规定。5.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询问、告知、送达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青公(交)行罚决字[2025]370215260055734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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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