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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271号
发布日期: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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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271号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驻青岛市scmxtz区鹤山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方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本案办理期限至2024年9月1日。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在scmxtz区某某商店购买“日本皇汉堂小粉丸”,通过邮寄收货,收到使用后身体发生不适,口干腹泻,于2024年2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作出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理由如下。本人经过查询,发现该商品未取得在华进口注册号,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假药:(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该产品正面标识第2类医药品,该企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非法经营、销售假药,应依法处罚,移交公安。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回复认定事实不清,变相地保护不良商家,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恳请予以受理。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受理期限。1.答复人作出的不立案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参照(2017)最高法行申7479号行政裁定书,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可能侵犯提起复议申请的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11条,本案申请人不是涉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答复人是否对被举报人立案处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实体上或程序上的合法权益,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增减得失”的影响。申请人与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点:“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不子立案决定”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否则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提出复议申请,对2024年3月5日的不予立案答复不服,已超出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4年2月26日通过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其于2024年2月1日通过抖音添加老板微信2月1日在微信购买对方通过邮寄(日本汉皇堂便秘小粉丸),共计费用2780元,2月6日收到该药品。使用后对产品产生怀疑,要求商家提供一下产品通关凭证以及相关资质,均未能提供,涉嫌无证经营、售卖假药。”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因申请人曾于2024年2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就同一事项向答复人申请投诉,复人已于2024年2月19日到被举报人scmxtz区某某商店的注册地青岛市scmxtz区潮海孟沙河一路38号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被举报人不在注册登记地址经营,无法取得联系。答复人依据有关规定,已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本案中,申请人自述涉案产品是其“通过抖音添加老板微信“在微信购买”的,与申请人发生交易的微信“日货优选(微信号:xiaofen776)”系个人微信,举报人提供的其与抖音号WW0036711的聊天记录、与微信号xiaofen776(日货优选)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内容均无法证明与被举报人scmxtz区某某商店存在关联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scmxtz区某某商店是责任主体因无法查找到被举报人,无法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答复人决定不予立案,告知申请人可以向发货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当地公安部门反映,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以上事实有《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照片》《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等证明。三、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本案无证据证明本案与被举报人scmxtz区某某商店存在关联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scmxtz区某某商店是责任主体,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此答复人决定不予立案。答复人于2024年3月5日通过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4年2月7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称,2024年2月1日申请人通过抖音添加scmxtz区某某商店老板微信后,通过微信购买到涉案日本皇汉堂便秘小粉丸一份,收到货后认为商家存在无证经营、售卖假药等行为,故提起投诉。2024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人处进行现场调查,并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经查,被投诉人不在注册登记住所经营且被申请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同日,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2月26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就同一事由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因申请人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证实被举报人与scmxtz区某某商店具有关联性,且通过scmxtz区某某商店注册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说明原因。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12315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1.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后,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商家经营地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商家在该地从事经营活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与申请人发生交易的微信系个人微信,举报人提供的其与抖音号的聊天记录、与微信号(日货优选)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内容均无法证明与被举报人scmxtz区某某商店存在关联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scmxtz区某某商店是责任主体。因此,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被举报方取得联系、无法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违法事实证据不足,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将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依法答复申请人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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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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