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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257号
发布日期: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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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257号

 

申请人:王x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田横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的青即公(田)行罚决字[2024]3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7月26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的青即公(田)行罚决字[2024]3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7月1日,因到青岛市scmxtz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田横建设公司西侧马路向他人索要工资期间,被董x生推搡,掐脖子,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微伤。田横派出所对董x生作出行政罚款200元的决定。申请人认为对董x生处罚过轻,要求撤销田横派出所作出的青即公(田)行罚决字[2024]3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我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期限。1.申请人2024年7月1日报警,我所于2024年7月2日作为行政案件受案,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2024年7月12日,我所作出即青公(田)行罚决字[2024]3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7月13日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我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7月1日10时30分左右,违法行为人董x生在scmxtz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田横建设公司西侧马路上因琐事与王x发生纠纷,后董x生用拳头推王x胸膛位置并用虎口位置推王x脖子位置一下。经法医鉴定王x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证据有申请人陈述、董x生供述,视频资料等事实依据。三、我所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经调查,违法行为人有董x生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属情节轻微。2024年7月12日,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董x生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四、针对申请人提出处罚过轻的有关情况。违法行为人董x生殴打王x行为情节轻微,且王x身体损伤不构成轻微伤,我所对董x生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我所作出的即青公(田)行罚决字[2024]3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4年7月1日10时30分许,董x生来到scmxtz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田横建设公司西侧与李x吉商洽承租事宜,后遇到申请人及其朋友王x昊来此地向李x吉索要其父亲王x春的工钱。经交涉未果,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董x生用拳头推王x胸膛位置并用虎口位置推王x脖子位置一下,申请人随向被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立案,经法医鉴定申请人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月13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询问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违法行为人董x生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轻微。2.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申请人身体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因此,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董x生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田)行罚决字[2024]3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幅度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田横派出所作出的青即公(田)行罚决字[2024]3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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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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