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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162号
发布日期: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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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162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驻青岛市scmxtz区鹤山路15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1日在xxx超市购买一盒蓝莓一盒草莓和娃哈哈AD钙奶,食用后发现该蓝莓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希望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能够予以查实。本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85936208537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在2024年4月30日收到被申请人053287567881电话回复(附件)本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理由:在本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内包含本人提供的相应证据购物小票和商品照片及付款记录,本人举报涉案商品无中文蓝莓一盒125g,明显为进口预包装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另涉案商品无在华注册批号,违反《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却仅认定涉案商品为进口食用农产品,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作出合法处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1.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4年4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其于2024年4月21日在scmxtz区xxx超市购买的蓝莓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要求予以查实。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答复人于2024年4月30日到被举报人scmxtz区客满家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现场认可涉案产品是其销售给申请人的,但可以提供涉案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购货凭证、进货查验记录表等,证明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答复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改正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包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被举报人现场表示已经整改,现场要求答复人进行复查,经答复人复查,当事人已经改正现在再未发现包装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因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进货查验的相关资料,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不予立案。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证明。三、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答复人于2024年4月29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答复人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被举报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进货来源的scmxtz区俊国水果店的《营业执照》、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表、购货凭证,被举报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无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4年4月30日决定不予立案。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

经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scmxtz区xxx超市购买蓝莓,因认为其涉及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问题,于2024年4月27日通过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表示该批蓝莓早已卖完,并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购货凭证》《进货查验记录表》等,被申请人因当事人售卖的蓝莓其包装没有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5月7日前进行改正,被投诉举报人表示该产品已不再销售,已经整改,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未发现包装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于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该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不服,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购货凭证》《进货查验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本案中,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商家经营地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购货凭证》《进货查验记录表》。因被投诉举报人所售卖蓝莓没有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5月7日前进行改正。在案证据显示,被投诉举报人已不再售卖案涉蓝莓,且经过被申请人现场查验,未再发现包装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案涉不合规情况已经改正。经查,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进货查验的相关资料,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30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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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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