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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驳字[2025]293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不服,于2025年6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6月13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不予受理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申请人的举报《青岛12345》(2025/4/1查询码:k92QtN)立不立案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3月20日,在抖音“某服饰店”的店铺(海口某百货店,以下简称案外人),购买三件外套支付897元,订单编号6940643949034674032等,3月24日签收快递770240164517308,等打开包裹发现是品牌:海丽汉森,在第三方平台鉴定为假货。2025年4月1日,申请人在《青岛12345》投诉举报案外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查询码:k92QtN),被申请人截止2025年6月4日超过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立不立案告知。申请人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主要内容为:抖音“某服饰店”营业执照:海口某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经营者:陈*鹏,登记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儒友村121号2*室,您提供的联系电话:131****7886为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龙山街道菜鸟驿站大村店的联系方式,并不是海口某百货店的联系方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区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建议您向抖音平台或海口市相关部门反映。申请人的主要意见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立不立案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1.申请人的诉求有:查处,赔偿,奖励。要求查处和奖励是属于举报行为,要求赔偿是投诉行为,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是有两个不同的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投诉和举报应当分别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一条规定,自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在15+15+5工作日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截止目前为止未收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是否立案作出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案外人住所地市监局已经去过注册地址,未找到案外人应该是虚假注册的,所以只能找到被申请人处理。抖音属于平台,案外人属于平台内经营者,发退货均为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申请人认为实际经营地为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被申请人作为案外人县级以上市监局是对申请人的投诉有处理权限的,所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1.案件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053286582069联系,过程中被申请人说去过申请人提交的地址信息(某,13156287886,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龙山街道菜鸟驿站大村店)查看沟通过,称该地址为菜鸟驿站,手机号也是菜鸟驿站老板的,找不到案外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沟通说帮助其找到案外人协助调查,被申请人也同意了,于是被申请人通过投诉发货快递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到青岛市邮政管理局,发货快递公司称可以联系的到发货人也有发货人身份信息,已经把信息给到了青岛市邮政管理局,可以将发货人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但是不能提供给申请人,后申请人与青岛市邮政管理局沟通索要发货人信息,被告知也提供不了,青岛市邮政管理局称可以让被申请人发函索要,申请人将此事告知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迟迟不去索要发货人信息进行下一步案件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的规定,投诉举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获取线索和证据的重要途径,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应尽到充分的调查职责。整个调查过程也未采取请求电商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邮政管理局部门协助调查以及让菜鸟驿站联系案外人等其他的调查措施,被申请人未尽到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也未做到应该履职的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参照(2017)最高法行中7479号行政裁定书,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可能侵犯提起复议申请的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11条,本案申请人不是涉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答复人是否对被举报人立案处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实体上或程序上的合法权益,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增减得失”的影响。申请人与答复人作出的不子立案决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点:“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不予立案决定”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否则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同时,申请人系通过12345平台提出的诉求,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系通过12345平台提出的诉求12345市民服务平台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该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参考(2023)最高法行申1579号行政裁定书,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2.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通过邮件2025年4月2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反映的诉求称:“其在抖音店铺某服饰店(营业执照:海口某百货店)购买外套三件,发现没有厂家信息、合格证,案涉产品为假货,要求赔偿查处。”收到申请人的诉求后,答复人于2025年4月2日到申请人反映的地址青岛市scmxtz区龙山街道菜鸟驿站大村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地址为scmxtz区峰岭超市,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电话系菜鸟驿站负责人李某某的联系电话,未发现其用某信息发送过货物,该菜鸟驿站内也未发现从事服装销售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明。3.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因被投诉人海口某百货店不在青岛市scmxtz区实际经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答复人决定不予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于2025年4月2日将不予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因申请人系通过青岛12345平台提出的举报,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存在,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答复人决定不予立案。因申请人未实名,未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答复人无需将是否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scmxtz区即诉即办平台(民生诉求)事项办理通知单”载明,申请人通过“12345”途径向被申请人反映,其在抖音“某服饰店”(营业执照:海口某百货店)购买三件外套,收到货后发现案涉产品没有生产厂家信息、合格证,衣服品牌是“海丽汉森”,经鉴定为假货,请求赔偿、查处、奖励。登记上报时间为2025年4月2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青岛市scmxtz区龙山街道菜鸟驿站大村站)于2025年4月2日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经检查,案涉地址为“scmxtz区峰岭超市”,经营者为李某某,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龙山街道办事处蓝鳌路大留村最东面3层楼”。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系李某某电话。被申请人提取的《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记载,经营品牌“菜鸟驿站”,网点名称“山东驿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龙山街道大村服务站”,网点地址“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龙山街道办事处蓝鳌路大留村最东面3层楼”,网点负责人李某某。现场未发现从事服装销售活动,亦未发现李某某用“某”信息发送过货物。因被投诉人“海口某百货店”不在被申请人所在地区实际经营,针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scmxtz区即诉即办平台(民生诉求)事项办理通知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照片》《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办理平台的方式提起的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政务服务办理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政务服务办理平台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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