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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107号
发布日期: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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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107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驻青岛市scmxtz区鹤山路83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对车牌号为鲁xxxxxx的小型轿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4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至2024年7月27日前作出决定。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对车牌号为鲁xxxxxx的小型轿车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本人于3月1日驾驶机动车鲁xxxxxx小型轿车,自南向北行驶,6:53经过G204与流浩河三路路口,行驶过程在限定速度范围内正常行驶,还未途经路口时观察交通信号指示完全正常,临近路口时交通信号灯还剩十秒是突然开始闪烁,随之变黄,再之变为红灯,如按正常计算剩余时间完全可以匀速安全通过路口,信号灯突然减少读秒本人下意识采取制动,但观察后车跟车较近并且没有减速意图,如果采取紧急制动必然造成追尾事故发生,为确保人身安全加速通过,并且根据系统抓拍图片看出,多辆车因为此信号指示问题造成闯红灯违法行为。2024年3月4日16:15接到信息提示违章。3月4日16:46在交管12123平台进行行政复议,4月5日14:30得到信息回复:因系统采集的违法证据图片可充分证明违法事实,消除申请失败。4月6日9:35拨打scmxtz交警电话66583323提出诉求并要求查看完整视频,10:13给回电话但未查完整视频,11:08又给回一个电话,并查到完整视频,并承认信号指示存在提前结束读秒情况,并解释信号指示是由夜晚模式切替到白天模式才存在此问题,但违法事实仍不给予消除(有完整录音665833233.7)当日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反馈问题并提出诉求3月8日9:37交警部门给回电话(有完整录音665833833.8),说问题已经接收到稍后给答复,当日10:00给回电话说系统抓拍缺失存在问题,我让其查看完整视频(有完整录音665833113.8),到目前为止一直未得到答复,期间联系40余天连续拨打市民热线让交管部门联系我本人,始终无人联系,近期有一个12345接线员答复我交管部门答复问题已经解决但本人从未得到满意的解决。本人于4月25日6:30分起草复议书前,在G204与流浩河三路路口进行录制视频,并上传两段视频,视频2为6:50录制一切信号指示完全正常,车辆有序通过。视频16:52录制绿灯还剩10秒开始闪烁并变灯,并有一辆车因无法急刹造成交通违法,视频完整清晰。复议理由:1.信号指示存在提前结束读秒问题,问题的根本原因;2.如果采取紧急制动会造成事故发生;3.交通信号指示是给驾驶人员创造安全顺畅的道路驾驶条件的;4.相关执法行政部门明知夜晚切替白天模式存在安全隐患,为何不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整改;5.本人随机抽出一天都能发现此时间段有违法问题,长此以往是不是违法问题和交通事故会很多。

被申请人称:一、目前,申请人未到交警部门服务窗口或自行在手机端“交管12123”APP处理该条违法。申请人应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交管12123”APP提起陈述和申辩后,我大队民警认真审核违法图片,违法图片充分证明该违法事实,予以驳回。二、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03月1日6时53分,申请人驾驶鲁xxxxxx号小型轿车,沿G204由南向北行驶至scmxtz区流浩河三路路口,因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路口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记录,违法照片清楚。经调取案涉路口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记录,2024年3月1日6时53分06秒648毫秒直行车道信号灯为红灯,左转车道为绿灯,鲁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在第4车道(照片1);6时53分08秒409毫秒,直行车道信号灯为红灯,左转车道为绿灯,鲁xxxxxx号小型轿车车身大部分越过停止线,后轮压在停止线上(照片2);6时53分10秒201毫秒至6时53分56秒138毫秒车身全部越过停止线,停在停止线外(照片3-9);6时53分56秒138毫秒左转车道和直行车道信号灯为红灯(照片9),变换为东西方向车辆通行。6时54分27秒459毫秒,左转信号灯为绿灯、直行信号灯为红灯,申请人驾驶鲁xxxxxx号小型轿车通过路口时其行进方向信号灯为红灯(照片10),构成“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简称“违反信号灯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清晰、完整、准确记录整个交通违法过程,且车辆违法照片清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第十条及《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十七条之规定,民警对该条违法予以认真审核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为保障道路畅通,我大队根据早晚车流量实时对信号灯调整,并无不当。在信号灯由夜间模式转换为白天模式后,计时器会进行配时学习。行进方向信号灯为红灯时,申请人驾车应停在停止线内等待放行信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综上所述,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程序正当。为此,请求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4年3月1日6时53分06秒648毫秒,鲁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在第4车道,此时直行车道信号灯为红灯,左转车道为绿灯;6时53分08秒409毫秒,鲁xxxxxx号小型轿车车身大部分越过停止线,后轮压在停止线上,此时直行车道信号灯为红灯,左转车道为绿灯;6时53分10秒201毫秒至6时53分56秒138毫秒车身全部越过停止线,停在停止线外;6时54分27秒459毫秒,申请人驾驶鲁xxxxxx号小型轿车通过路口时其行进方向信号灯为红灯,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记录。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对车牌号为鲁xxxxxx的小型轿车作出处罚决定,载明对申请人罚款200元,记6分。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由《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违法处理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第五款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第八款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日6时53分驾驶鲁xxxxxx号小型轿车,沿G204由南向北行驶至scmxtz区流浩河三路路口处违反信号灯规定,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要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对车牌号为鲁xxxxxx的小型轿车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scmxtz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3月4日对车牌号为鲁xxxxxx的小型轿车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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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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