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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297号
申请人:青岛xx液化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此不服,于2024年8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4年11月7日。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为申请人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核审手续职责的行为违法。2.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将从申请人处收取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移交给其下属单位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予以扣押的行为违法。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为申请人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核审手续的职责并将完成年检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及时发还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在微信“液化气群”发了《关于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开展年检核审的通知》,要求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各燃气经营企业于2024年4月1日至4月3日将《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上交到燃气主管部门等待年检核审。2024年4月3日,申请人将《燃气经营许可证》送交给了被申请人在该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和联系人。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的下属单位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了《暂停营业通知》,要求申请人自2024年5月14日起暂停经营并暂扣原告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进行生产经营。在申请人诉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的行政诉讼一案中,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称,申请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在该中心处且由其扣押至今。显然被申请人以办理年检核审手续为由收取申请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擅自将从申请人处收取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移交给其下属单位予以非法扣押,导致该《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负有对《燃气经营许可证》进行年检核审的职责。被申请人不履行为申请人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核审的职责,其性质属于严重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将从申请人处收取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移交给其下属单位予以扣押,恶意造成申请人《燃气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该行为严重违法。被申请人的上述严重违法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如因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无法通过年检,将进一步造成申请人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届时申请人必然向被申请人主张国家赔偿。为避免申请人经济损失的继续扩大及减少国家赔偿额,被申请人应依法履行为申请人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核审的职责,并确保将完成年检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及时发还申请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向贵区政府提起复议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以及参照2023年青岛市《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年检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青审服字〔2023〕33号)要求的相关时间节点,我单位于2024年3月28日收取全区液化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备年检。2.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部署,scmxtz区印发了《青岛市scmxtz区瓶装液化气企业规模化整合实施方案》(即政办字〔2024]10号),成立了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的液化气企业规模化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住建局下设液化气专班,设在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2024年3月29日领导小组召开了动员部署会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计划牵头选取独立第三方联合各镇街、消防大队,于4月15日完成了全区51家液化气企业的安全现状评估工作,均存在部分安全隐患。2024年4月16日,scmxtz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向全区下达《限期责令整改通知》,要求自2024年4月16日至5月5日限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3.2024年5月14日,因被答复人未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向其下达《暂停营业通知》,要求其2024年5月14日起暂停经营并暂扣燃气经营许可证。4.2024年6月3日,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向被答复人下达《告知书》,告知其未完成整改并现场下达停业通知,并向其说明如其仍拒不整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件”的规定,依法启动立案程序,进行相关行政处罚。5.2024年7月1日,被答复人向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24年6月3日作出的《告知书》;请求依法判决撤销2024年5月14日作出的《暂停营业通知》和请求依法判令返还燃气经营许可证。7月10日,青岛市scmxtz区人民法院向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下达《应诉通知书》(2024)鲁0215行初84号和(2024)鲁0215行初85号。6.2024年7月31日,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收到法院关于(2024)鲁0215行初84号和(2024)鲁0215行初85号的传票,7月31日14:30开庭。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当庭返还《燃气经营许可证》,答复人拒绝接收,同时决定撤销《暂停营业通知》和《告知书》,并于8月2日将撤销决定依法向对方代理律师邮寄,8月5日律师签收。7.2024年5月下旬,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我区液化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工作已移交青岛市行政审批局,我区行政审批局无权限作《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及延续审批工作。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1.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以及参照2023年青岛市《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年检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青审服字〔2023]33号)的时间节点提前收取,以备年检。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其下达《暂停营业通知》。3.2024年5月下旬,经对接青岛市行政审批局,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将审批层级由市、县级调整为设区市级”。我区液化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提报至青岛市行政审批局进行延续审批工作。三、针对申请人提出质疑的有关情况:1.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以及参照2023年青岛市《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年检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青审服字〔2023〕33号)要求的相关时间节点,我单位于2024年3月28日收取全区液化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备年检。2.2024年7月31日,答复人起诉被答复人,被复人当庭返还《燃气经营许可证》,答复人拒绝接收。3.2024年5月下旬,经对接青岛市行政审批局,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我区液化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提报至青岛市行政审批局进行延续审批工作。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查: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下发的《关于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开展年检核审的通知》要求,上交《燃气经营许可证》。scmxtz区液化气企业规模化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区液化气企业开展安全现状评估工作。2024年4月16日,scmxtz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作出《限期责令整改通知》,该通知载明:“现要求你单位自2024年4月16日至5月5日限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024年5月14日,申请人收到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作出的《暂停营业通知》,该通知载明:“鉴于你公司目前未完成整改,现要求你公司自2024年5月14日起暂停经营并暂扣你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进行生产经营”。2024年7月18日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作出撤销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限期责令整改通知》的通知、2024年5月14日作出的《暂停营业通知》的通知以及撤销2024年6月3日作出的《告知书》的通知。另查明,申请人以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为被告向scmxtz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7月31日scmxtz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215行初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的《暂停营业通知》无效,并责令将申请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返还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主管部门。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开展年检核审的通知》《暂停营业通知》《行政判决书》《通知书》《限期责令整改通知》《行政告知书》《快递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核审的权限及是否履行了职责。二是案涉《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由被申请人交给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予以扣押。
针对争议焦点一。2023年11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二部分中载明:“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将审批层级由市、县级调整为设区市级”。根据上述通知规定,被申请人所在区级单位没有对《燃气经营许可证》进行年检核审的权限,该权限统一由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被申请人仅有对《燃气经营许可证》进行年检初审的职责。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下发通知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进行年检初审,申请人因存在安全间距不足等问题不符合年检初审条件,未通过年检初审。因此,应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但因申请人未通过年检初审,被申请人无法向具有年检审核职责的部门报送材料完成最终审核。
针对争议焦点二。申请人提交的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3月28日下发的《关于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开展年检核审的通知》,要求“各燃气经营企业于2024年4月1日至4月3日期间将《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上交到燃气主管部门等待年检核审。地址:scmxtz区墨城路446号墨河大厦19楼1909室”。上述通知中载明的地址即为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办公地点,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是被申请人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申请人将其《燃气经营许可证》上交至上述通知中载明的地址,应认定申请人将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直接交到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不存在被申请人扣押相关证件的行为。2.关于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暂扣申请人《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为,scmxtz区人民法院在(2024)鲁0215行初85号行政判决书中已认定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暂停营业通知》无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履行了对申请人《燃气经营许可证》进行初审的职责且不具备对《燃气经营许可证》进行最终年检审核的权限;被申请人不存在将申请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交给青岛市scmxtz区市政和园林环卫服务中心进行扣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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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