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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199号
发布日期: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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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199号


申请人:赵某文。

申请人:赵某杰。

申请人:董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通济新经济区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scmxtz区云海路11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作出的(2024)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至2024年9月23日之前作出决定。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直接作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scmxtz区通济新区xxx村民,为了解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scmxtzxxxx片区xxx(改造)安置区项目(具体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的:项目(改造)合同(具体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申请依据:1.被申请人法人代表于某某主任在2023年5月25日的做客〈scmxtz行风在线〉已经明确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处保存有辖区内的村庄改造项目的(改造)合同、及(用地)合同等档案,且确定该信息在被申请人处能够查到。2.scmxtz市人民政府(即政发(2012155号)《scmxtz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主体和实施主体。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2023)第05号《告知书》答复告知;经核实,该项目由scmxtzxx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您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5日作出了(2023)鲁0283行初15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申请人第05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其上诉理由即为“信息不存在”;“…综上,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实不在本机关范围内存在,上诉人在诉讼中举证该信息不存在属于在保持与基本事实同一性的范围之内追加理由,具备与基本事实的同一性,从实际效果来讲,如果法院判决上诉人重新作出答复,也仍然无法改变信息不存在的客观事实,程序的纠正并不能有助于被上诉人获得信息的愿望。”[详见附件]对被申请人该上诉理由,申请人在向青岛中院提交回避申请书时:也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诉状所主张“信息不存在”,作出反驳简述如下;“关于本案所申请“改造合同”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足够明确,上诉人本案的上诉行为,纯属是恶意阻挠、拖延本案政府信息的依法公开,纯属恶意回避其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公开职责!应当依法驳回!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第一,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必须应当存在“项目改造合同”,这是毋庸置疑的基本常识!通济新区管委会作为涉案改造项目的组织和实施主体是必然应当留存有“项目改造合同”信息档案,并且通济新区管委会(2022)第01号《决定书》已经明确“在其单位留存档案中查到拆迁资料”,而拆迁资料应当包括改造合同,这是基本常识常理。第二,通济新区管委法人代表于某某主任做客〈scmxtz行风在线〉直播间节目中已明确作出答复;村庄(改造)项目的(改造合同)信息是属于必须要有、要保存的政府信息,通济新区管委会保存有辖区村庄改造项目的(改造合同)信息档案,并且,于某某主任已明确答复;确定关于村庄改造的相关合同是可以到通济新区管委查到。显然,本案的基本事实非常明确!为此,申请人请求青岛中院直接驳回通济新区上诉请求![详见附件]再之后被申请人通济新区在二审已超过三个多月即将开庭之机,突然撤诉,青岛中院作出裁定,显然,被申请人其撤诉原因不言而喻!再之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2024)第07号《告知书》,居然又如同上诉状的上诉理由一样的作出答复“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因为,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行政职责,并且,被申请人参与制作获取该信息的流程或程序的政策依据明确;并且:即便是该信息的名称与实际名称有些许出入,也不能作为答复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存在”改造合同的理由。因为,如若没有?那相关职权归属便无法分清,那城中村改造项目便无法进行。所以,本案该改造项目必然应当存在和所申请信息一致的相关合同。并且,被申请人所作出的(2022)第01号《决定书》,以及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在《行风在线》节目中作出的答复,都是能够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保存有该改造项目的拆迁资料档案,都是能够充分证明被申请人是留存有村庄改造相关的(改造)合同的信息档案。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所申请(项目改造合同)信息是属于城中村改造程序中必须应当存在的,这是本案毋庸置疑的基本事实;首先,根据案涉项目的“即发改投资[2014]94号”立项批复,及(即政发[2012]55号)《scmxtz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即委[2013]39号《中共scmxtz市委scmxtz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scmxtzxxxxx片区拆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两政府文件可知;案涉的xxx村(安置区)改造项目就是scmxtz市人民政府组织主导的关于城中村改造的征迁建设项目。而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及常识常理,城中村改造之前是必须应当签订相关城中村改造的合同(改造合同),这是毋庸置疑的基本法规政策常识!其次,《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显然,本案所申请(改造合同)政府信息是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况,是客观真实存在的,是无须再另行举证证明!二,关于本案所申请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保存并公开,相关的法规条例、政府文件、政策依据已经明确;首先,根据《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有职责保存有本案所申请政府信息的档案;并且其作出的(2022)第01号《决定书》”也已经明确告知;“其单位留存有拆迁资料档案”。《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信息记录。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第五条;机关档案管理应当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第八条;机关应当按规定设立档案工作机构。第十条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四)负责管理机关的全部档案并提供利用,协助做好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十四条;机关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第二十五条机关档案管理应当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第二十六条: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组件齐全、内容完整。第三十五条;机关档案经文书或业务部门整理完毕后,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第三十六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第三十七条;机关应当根据档案载体的不同要求对档案进行存储和保管。档案存储和保管应当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述法规可知,本案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是必须、应当留存有相关的信息档案,该档案不是其说“不存在”就可以不存在的,也不是行政机关自以为“可能不存在”就会不存在的,对此无需置疑。因为,本案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必须要留存信息档案的拆迁资料:是属于必须要留存档案的政府信息,这是毋庸置疑的基本政策常识:其次,依据涉案项目立项批复“即发改投资[2014]94号”得知:涉案项目是根据“(即政发[2012]55号)”《scmxtz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政府文件政策执行;该文件,七、组织领导、第二项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协调、具体推进。第三项规定;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庄五、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起草、制定村庄改造实施方案;三、基本原则、第五项:涉及村庄改造每一个环节各项政策都要公开、公正、公平,并按程序公示。结合,“即编字(2012)45号”政府文件明确;被申请人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该证书载明,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提升辖区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受通济街道委托主要负责区域内有关行政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服(详见附件)务等工作”;举办单位为scmxtz区政府。上述政府文件可知,本案所申请政府信息就是属于被申请人负责保存并公开,这是被申请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三,关于本案已提交的相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于某某主任在scmxtz电台《行风在线》节目的对话的录音证据,是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留存有本案所申请信息的档案,足以证明本案裁判时机成熟首先,本案被申请人法人代表于某某主任在2023年5月25日的〈scmxtz行风在线〉做客直播间节目中曾经明确作出答复:“1、被上诉人的行政职责和镇、街道的职责一样(约9分30秒处)。2、村庄改造项目的(改造)合同是必须要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保存有辖区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同信息档案(约10分41秒处)。且,于主任明确答复;村庄(改造)合同可以在被申请人处查到”。(详见附件)《行风在线》节目是根据scmxtz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的由scmxtz区政府办公室、区融媒体中心联合主办,为了进一步推动各级机关政风行风建设,深化提升民生民意,畅通群众沟通渠道,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单位一把手集中做客,提升政府作风能力、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化解民生难题的热线节目。所以,《行风在线》直播节目中相关单位一把手的政策法规答复应当是最为规范、最为正确。所以,被申请人法人代表在《行风在线》作出的上述答复必然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其次,被申请人公布的“青岛市scmxtz区通济新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的第2页可知;被申请人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第十一项、社会管理;1、本部门主管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2、本部门主管的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上述证据,可谓是证据确凿,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应当保存有本案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档案,并且,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四,被申请人之前作出的(2023)第05号《告知书》是已经作出认可信息“存在”的表示,并且,(2023)鲁0283行初155号《行政判决书》也是认可信息“存在”;首先,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顺序是第1、是不是,第2、有没有,第3、给不给,第4、由谁给,第5、何时给,的顺序进行,而,被申请人之前第05号《告知书》已经作出答复“不属于”;显然,被申请人的该《告知书》对于本案所申请信息的“有没有’问题,是已经进行过审查确认其存在之后才作出的答复“不属于”,很明显,被申请人该《告知书》是已经作出认可“信息存在”的表示。其次,该案的举证质证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已申请公开答复办理审查单》证据;恰恰进一步证明;本案所申请(改造合同)信息真实存在。因为,只有在该信息存在的前提,方才进行征求意见需要领导审核签字,如果该信息“不存在”,根本就无需进行该程序。再则,该《判决书》第9页9-11行的本院认为部分,对于原告提交证据4“(即政发[2012]55号)政府文件政策”和证据6《行风在线》录音证据都是明确予以采信认可;很明显,上述两份证据都是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应当留存有本案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档案;综上,关于本案的证据已经确凿、依据已经明确,本案所申请的(改造合同)政府信息是客观真实存在,且该信息就应当由被申请人负责保存并公开,这是被申请人的必须履行的行政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第11号《告知书》,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质行化解争议的立法目的,优先适用最利于实质性化解本案行政争议的判决方式,直接作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公开本案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复议决定。

申请人提交补充意见称:第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然显示其进行查找检索的过程。但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穷尽检索义务、及充分合理查找义务,不足以证明其未获取、未保存该信息的依据,答复不存在,证据不足。首先,依据“即委[2013]39号”《中共scmxtz市委、scmxtz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scmxtzxxxxx片区征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可知:本案项目是由scmxtz市委、scmxtz市人民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故对案涉项目的报批文件审查是由scmxtz市人民政府进行核准;所以,本案被申请人对该信息的查找过程举证;第一,首先应向scmxtz市政府进行查找。第二,本案被申请人的查找对象并非行政机关没有保存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所以,本案被申请人的查找举证明显不合理,其并未尽到充分合理查找义务,属证据不足、应当撤销。其次,本案缺少,1、缺少能够证明该信息不具有存在的可能性的证据,如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批示批复、下级请示、三定方案等文件证据。2、缺少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为查找本案信息所进行的部门往来函件、科室交办单等的查找证据。属证据不足、应当撤销。再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5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本案,贵府作为scmxtz区行政主管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向scmxtz区政府、及案涉项目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程序,确认案涉政府信息是否客观存在。本案如若缺少上述调查取证程序,同样属于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第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scmxtz电台行风在线》录音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保存有辖区内村庄城中村改造的《改造合同》档案,其法人代表在电台直播间中明确答复,通济新区施行的规范化管理:无论《用地合同》、还是《改造合同》,都是必须要保存信息档案。《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已载明,“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第三,案涉改造项目已经改造完毕,案涉信息客观存在。法律依据是;最高法法释[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很明显,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该项目改造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体客观保存案涉信息档案,这是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所在,而非推定,信息客观查找。再说,被申请人在(2024)鲁02行终192号《裁定书》对于其以“不存在”理由提起的上诉已经申请撤诉,说明该“信息不存在”理由明显不成立。[该上诉理由详见证据目录的证据10《上诉状》]综上,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信息不存在”,明显是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2024)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内容正确,符合法律规定。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scmxtzxxxx片区xxx改造(安置区)项目(具体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的项目(改造)合同”。经答复人通过档案室查询及金宏网查询两种方式充分检索,同时商请该项目的建设方scmxtzxx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xxx村经济合作社协助查找,仍未能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二、答复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2023年6月12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7月11日,复人作出(2023)第0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日作出(2023)鲁0283行初155号行政判决书,要求答复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判决于2024年5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2行终192号《行政裁定书》生效。经研究,答复人于2024年6月5日作出(2024)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根据信息公开申请表上载明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EMS快递(邮单号:1149541171648)邮寄送达了该告知书,邮寄单显示该邮件于2024年6月8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被答复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答复人依法作出答复,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2024)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诉讼请求。

经查:2023年6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scmxtzxxxx片区xxx(改造)安置区项目(具体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的:项目(改造)合同(具体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第0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对此不服,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向scmxtzxx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商请协助查找相关政府信息的函》,向xxx村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查找相关政府信息的通知》。2023年12月22日,scmxtzxx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xxx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回《复函》和《情况说明》。2024年1月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283行初155号行政判决书,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4年5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2行终192号《行政裁定书》,准许被申请人撤回上诉,(2023)鲁0283行初155号行政判决书生效。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件交寄单据》《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由被申请人负责保存,故该信息真实存在。该主张主要是从逻辑推理的角度认为政府信息存在,申请人未提交确凿证据否定被申请人关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也未提供政府信息确实存在的相关线索,故该主张不成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档案室查询、检索电子记录、商请scmxtzxx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通知xxx村民委员会协助调查等途径,仍未见该政府信息,作出(2024)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告知程序合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通济新经济区管理服务中心作出的(2024)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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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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