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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548号
发布日期: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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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547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4)第15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12月1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第159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scmxtz某河城”项目的“8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座落于青岛市scmxtz区惠欣路,项目核准名称为“旭辉银盛泰某河城B地块”的买受人,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特向scmxtz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4月29日,原告向scmxtz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关于该项目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等10项政府信息。2024年5月28日,被告一作出答复:该信息不存在。2024年8月24日,经行政复议后scmxtz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即复决字[2024]第2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答复。2024年10月25日,scmxtz区住建局重新答复:对于“预资金专用账户”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望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关于申请公开的“某河城项目预售资金拨付情况”信息。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2024年5月9日书面征求青岛辉盛置业有限公司意见,2024年5月24日该公司书面回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资金拨付情况属于我公司核心重大的商业秘密,该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不应也不能作为信息予以公开。一旦公开势必会对我司经营及生产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风险,也将严重侵犯我司的隐私权。综上所述,我司不同意公开上述信息”,书面征求意见及回复等证据材料已提交,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征求第三方意见基础之上,经过综合研判认为:某河城项目目前状况关系到众多业主以及社会民生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和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scmxtz“银盛泰某河城B地块”项目的以下信息:“1.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标备案文件;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标备案文件;2.建设资金到位证明;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外审合格单;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交的前置文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规划验收总图)、工程明细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前置性文件;6.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户平面图;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8.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9.开发商与监管银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情况文件;10.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共计10项信息。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8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9月20日,本机关作出即复决字[2024]第2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8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并于2024年9月25日送达被申请人。2024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15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书》《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书的回复》《企业制度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8项“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的答复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8项“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被申请人作出了区分处理,对于“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被申请人称该信息已主动公开,告知申请人到项目售楼处查阅;对于“资金拨付情况文件”,告知申请人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项目售楼处并非政府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称“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已主动公开且请申请人前往售楼处查阅的答复明显不当。因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8项“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4)第15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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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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