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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政复决字[2025]256号
发布日期: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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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256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6月3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某烘焙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某某烘焙售卖三无预包装食品及无证生产的行为重新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就某某烘焙涉嫌售卖三无预包装食品及无证生产行为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并随信附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以某某烘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为由不予立案。但申请人认为该决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一、售卖三无预包装食品。2025年4月28日,申请人配偶在某某烘焙花费10元购买一袋预包装的挞壳曲奇。店内整齐摆放大量同等规格预包装产品,符合预包装食品定义。然而包装上无任何标识标签,未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等法定信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这种行为并非轻微,不能因事后改正而忽视其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二、无证生产食品。申请人配偶购买商品时店内未展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经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官网查询也无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需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不能涵盖生产环节。该商家自制并批量生产预包装挞壳曲奇,明显超出合法经营范畴,涉嫌无证生产,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应简单认定为轻微违法。被申请人在未充分考量上述违法事实严重性及危害程度的情况下,仅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及食品安全监管秩序。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特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申请人配偶在某某烘焙购买了挞壳曲奇,认为被举报人存在售卖三无预包装食品、无证生产食品行为,要求立案查处并处理。”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因申请人曾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12345平台反映过相同内容,答复人于2025年4月30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被举报人销售其现场制售的糕点,为避免糕点受到污染,被举报人将部分食品(包括被举报人制售的案涉产品)盛放在一次性包装袋中进行销售,上述产品并未定量包装且标明食品净含量。现场另外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等问题,答复人依法向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答复人于2025年5月1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在货架上已经标示了“现场制售、散装称重食品”字样,从业人员已办理了健康证,现场未发现有“售卖三无预包装食品”和“无证生产食品”的行为。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因案涉产品为被举报人自己制作销售,被举报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其加工制作的涉案产品属于现场制售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现场制售食品标签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能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无证生产和销售三无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申请人的举报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答复人决定不予立案。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被举报人存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等问题,被举报人已经改正,因被举报人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答复人决定不予立案。答复人于2025年5月16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5年5月21日通过短信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9日,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举报其配偶于4月28日在scmxtz区温泉街道某某烘焙购买的挞壳曲奇没有任何标识标签,为无证生产。2025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在2025年5月10日前整改问题,改正内容及要求为“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2.按照规定对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进行标识。”202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的投诉举报信。2025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处现场调查,发现其已完成整改。同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后不予立案。2025年5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12345平台投诉单》《投诉举报信》《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短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申请人举报称,某某烘焙无证生产,且销售的挞壳曲奇无标识。因申请人曾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12345平台反映过相同内容的诉求,被申请人在同日到被投诉举报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销售的挞壳曲奇为现场制售的糕点,而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现场制售食品关于标签标示的规定,无法认定无证生产及销售三无预包装食品。故,申请人的举报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情形。现场另外发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购进的散装食品未按照要求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散装食品信息且经营者周凌云健康证已过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与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25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已整改完毕。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予立案情形。2025年5月16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并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米优app下载安装官方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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