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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驳字[2024]第340号
申请人:程x瑞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一事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服,于2024年9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9月10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举报一事做出是否立案处理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2024年5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邮件号:XA62384534741,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决定,从被申请人签收履职申请至告知之日,被申请人程序超期,应当确定违法。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复议,被申请人的上述行政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通过行政程序救济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其与上述行政行为当然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2.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其在被举报人scmxtz区xx百货店(xx店)购买产品,被举报人违反相关规定,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脂肪NRV,违反法律规定。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答复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1日到被举报人scmxtz区xx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调查,被举报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答复人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产品外包装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脂肪NRV,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答复人已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明。3.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因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产品外包装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脂肪NRV,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答复人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调查。因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时未实名,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答复人无需将是否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4.针对申请人提出质疑的有关情况:无。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根据查询单号XA62384534741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书。申请人在该举报书中称:“本人在scmxtz区xx店购买的冷冻榴莲肉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脂肪NRV,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1.依法进行查处及进行行政处罚并公示;2.要求商家书面进行道歉”。附图显示2024年5月7日14时许在xx店消费“榴大姐榴莲肉”一包。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检查中发现被举报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视频合格证明文件。因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立案决定。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书》《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笔录》《挂号信函收据》《产品照片》《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被申请人具有负责办理本案举报事项的工作职责。2.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书时,未具体载明其有效身份证件,不视为实名举报,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告知是否立案的情形。因此,认定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并无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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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