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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政复决字[2025]242号
发布日期: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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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242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5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做出的结案反馈的回复;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立案,并回复申请人;3.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未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买到由青岛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果肉”产品未按照企业标准标注问题,遂通过12315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该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回复内容如下:此件为12315投诉渠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请提供具体的投诉请求。未提供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我局不予受理。申请人在投诉时并非未提供具体投诉请求。在投诉过程中,申请人已明确阐述了消费过程中的相关事实,如购买的商品名称、购买时间、地点等信息,并且基于这些事实表达了合理的诉求倾向。例如申请人购买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人自然希望获得相应的赔偿退换货等合理解决方式,这些基于事实的合理诉求指向应被视为具体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简单认定为未提供具体的投诉请求,属于对申请人投诉内容的错误解读。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且有明确的被投诉方,也有具体的事实依据,还有明确的诉求,符合投诉受理的基本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诉求无法得到及时处理,侵害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5年3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称:“被投诉对象名称:青岛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投诉内容:购买的榴莲果肉,未按照该产品企业标准规定标注非即食,望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处理。”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因申请人未提出明确的投诉请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内容仅包括争议事实,缺少具体的投诉请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答复人于2025年4月8日决定不予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答复人于2025年4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投诉称其在青岛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购买的榴莲果肉,未按照该产品企业标准规定标注非即食,望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处理。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经审查发现该投诉中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诉应当提供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未提供规定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因此,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8日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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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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