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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4]第350号
发布日期: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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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350号

 

申请人:贾x亭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温泉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的[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9月12日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4年12月11日前作出。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的[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限期内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scmxtz区温泉街道南黄埠社区城边村改造项目报批材料及批复文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第3号,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直接关联申请人在内的村民民生权益,并非被申请人所称的内部事务信息,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公众的重大利益,公众有权知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批复文件具体内容应当包含社区改造项目的具体规划内容、进度要求、改造补偿等直接关系民生事宜,属于依法公示、公开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批复文件同时直接关联上述村庄的村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产被征收的单价、总金额以及征收价款合理性,依法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被申请人所提出不予公开的法律依据在本案中缺乏适用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完全系在未调查、未确定法律依据前提下先行决定不公开,再根据决定结果拼凑法律条文。被申请人未解释不予信息公开的原因,《告知书》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与本案无关联,也不应适用于本案,完全为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告知书》存在故意隐瞒、违反依法应公开而不予公开的行政法律法规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现依法向scmxtz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答复人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贾x亭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4年7月19日向申请人电子邮箱送达了(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24年7月22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纸质版,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回复。所以,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2.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子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因申请人贾x亭申请公开的“scmxtz区温泉街道南黄埠社区城边村改造项目报批材料及批复文件”等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信息,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范畴。故,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向申请人贾x亭进行了明确告知并详细说明了理由。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scmxtz区温泉街道南黄埠社区城边村改造项目报批材料及批复文件。被申请人于同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将该告知书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并于2024年7月22日将该告知书纸质版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签收该邮件,邮件单号为:1149504798748。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截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电子邮件截图》《快递轨迹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部事务信息系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改造项目报批材料及批复文件信息明显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范畴,被申请人以案涉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未予以充分证实。因此,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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