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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印发scmxtz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8

  一、起草背景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2019年4月,国务院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从国家层面对决策程序进行了统一规定。同年11月,青岛市出台《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在此背景下,区司法局研究起草了我区《规定》,旨在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二、起草过程

  文件起草前,区司法局深入研究分析,对《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并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青岛市scmxtz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区司法局就文件的可行性、合法性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并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区政府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7章53条,包括总则,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进行了明确。适用于七方面,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等。不适用于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等四类事项。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每年第一季度由区政府研究确定,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确定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程序。《规定》明确决策事项可以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区政府办公室、相关部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本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由区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对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定阶段的调查研究、政策制定、成本预测、分歧解决等作了具体规定。创新性提出可行性研究机制、征询机制、预公开机制、协调机制,对草案拟订阶段解决风险预测、诉求了解、政务公开提出了新的路径。

  (三)细化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程序。一是规范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明确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并明确了评估的原则、主要风险点等。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并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程序、方式等作了规定。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

  (四)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调整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决定后评估等法定程序。对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在决策制定、实施和监督中有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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