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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105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青岛市scmxtz区盛兴路6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2024)第3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至2024年7月27日前作出决定。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3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称:我于2024年3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第二条,请公开违反《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处罚依据和措施,而被申请人所答复的内容与申请公开的信息严重不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
经查:2024年3月20日,申请人李某某向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7.1.5.2建筑运营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确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次-4次,第二年观测2次-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至沉降达到稳定状态或满足观测要求为止。一、请公开scmxtz区监督管理单位和联系方式及负责人;二、请公开违反《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处罚依据和措施。”。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2024)第3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对(2024)第3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由《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在案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3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公开的相关信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青岛市scmxt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24)第3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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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6日